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7-04-25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2 亿元
人民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
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2 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
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范本》、公司账户明细等相关资料,
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 2 亿元人民币构成关联
交易,在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关联人董事长焦云先生、董事焦贵金先
生、董事焦岩岩女士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2、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 2 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
年,该笔款项来源为宝泰隆集团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通过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式融资,购回利率为 6.5%,
因此,宝泰隆集团向公司提供的该笔借款年利率为 6.5%,还款来源
为公司销售收入;该笔借款能解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控股股
东宝泰隆集团未向公司收取额外费用,未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造成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 2 亿元人民币的关
联交易,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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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2 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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