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2017-04-25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2 亿元
人民币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我们对公
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
借款 2 亿元人民币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对该事项发表以下书面审核
意见:
经审查,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 2 亿元人民
币的事宜,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该笔款项来源
为宝泰隆集团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场内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式融资,购回利率为 6.5%,因此,宝泰隆集
团向公司提供的该笔借款年利率为 6.5%,借款期限一年,还款来源
为公司销售收入;宝泰隆集团未收取公司额外费用,该笔借款未对公
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由于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董事长职务,董事焦
贵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董事职务,董事焦岩岩女士担任宝泰隆集团
董事、总经理职务,监事会主席常万昌先生为宝泰隆集团监事会主席,
监事陈智坤女士为董事长焦云先生之弟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10.1.5 条款的规定,上述人员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
此,该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表决过程中,上述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表决,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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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人民币关
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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