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5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及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事项进行了
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对外担保情况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2016 年
年度财务报告、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贷款明细表等,我们仔
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6 年
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93,339,972.49 元,本年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 14,968,682.47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结余
684,447,049.50 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 762,818,339.52 元。
为保证公司在建项目的建设需要及公司转型升级的稳健发展,根
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6 年度不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未分配利润公司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
1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决
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
水平、资金需求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该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发生。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
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的情况。
2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