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2017-04-25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2016年度,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
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
年报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独立、勤勉、尽责
的行使职权,主动深入调查研究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推进公司内部控
制建设,积极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谨慎行使表决权并发
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我们在2016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资料
刘永平,男,汉族,生于1950年3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1998年6
月至2002年6月任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2002年7
月至2011年6月,任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2011年6月至
今退休,2014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慕福君,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哈尔滨体育学院,学士学位。2004年1月至
2008年1月任黑龙江昕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昕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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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司法鉴定所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司法鉴定会计,2008年1月至
2010年1月任黑龙江昕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昕泰
源司法鉴定所副主任会计师、副所长,2010年1月至今任黑龙江昕泰
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昕泰源司法鉴定所董事长、主
任会计师、所长,2014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闫玉昌,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2日,中国国籍,无境外居
留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大学本科。
1992年至1994年任七台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1994年至今任黑龙江
宏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08年至今任七台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
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我们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
或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的情
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及其直系亲属的情形,未对公司或者公
司附属企业提供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也未在直接或者间
接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管理层或其关联方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因此,不存
在可以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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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任职期间均亲自或授权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认真审阅会议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针对公司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提供参考。具体出席会
议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出席方式
本年度召
独立董事 现场和通
开董事会
姓名 现场表决 通讯表决 讯表决相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次数
结合
刘永平 14 2 8 3 1 0
慕福君 14 3 8 3 0 0
闫玉昌 14 3 8 3 0 0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度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刘永平 7 7
慕福君 7 5
闫玉昌 7 6
3、出席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姓名 召开次数 参会次数
刘永平 6 6
慕福君 6 0
闫玉昌 6 6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姓名 召开次数 参会次数
刘永平 7 7
慕福君 7 7
闫玉昌 7 7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姓名 召开次数 参会次数
刘永平 1 0
慕福君 1 1
3
闫玉昌 1 1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姓名 召开次数 参会次数
刘永平 2 2
慕福君 2 2
闫玉昌 2 2
(二)现场考察情况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质量,在公司管理层的陪同下,我们
对公司的在建项目、生产车间、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并听取公司
管理层的汇报,通过翻阅相关资料、参与讨论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与我们独立董事保持紧密联系,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
沟通,使我们能够及时、充分地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项目建设
进展以及公司的整体运行情况,为我们独立、客观地作出决策提供依
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201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
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
人民币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客观、公正的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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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发生。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董事候选人已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我们对
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管人员身份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同意聘任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履行职责,依据《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根据年度经营管理指
标的完成情况、工作范围及职责要求等方面,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评,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均履行了勤
勉尽责的义务,完成了各项经营指标,薪酬发放公平合理。
(五)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亏损、业绩增长或减少50%的情况,因此
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六)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1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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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
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由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财政部《关于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财会
便[2017]3号),要求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自受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
月6日第二次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发行政处罚之日起暂停承接新的
证券业务, 公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17年1月9日签订了《审计
业务约定书》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为此,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无法承接公司2016年度审计工作。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经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召开
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报告期内,能够坚持独立审计
准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对公司财务及内控的审计
工作。
(七)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为保证公司新建项目的建设需要及公司转型升级的稳
健发展,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我们认为,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符合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长期稳健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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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
团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焦阳洋分别承诺其所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期限:2015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
和自愿锁定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3、公司承诺情况
2005年公司和七台河市沉陷办签订了供暖协议,按照协议约定:
七台河市沉陷办补贴公司锅炉改造专项资金660.00万元,由公司为七
台河市欣源小区提供为期30年的供暖服务。同时公司承诺若不能履行
协议,已补贴的660.00万元将予以退还。
承诺期限:2004年10月15日至2034年10月14日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九)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6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共发布定期报
告4项(其中年度报告1项,半年度报告1项,季度报告2项),临时公
告94份。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遵守“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各项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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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公司内控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未
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发面的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公司
目前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能够涵盖公司管理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各
个环节,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十一)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
委员会,2016年度,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
勤勉尽责的履行了各自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根据行业环境、公司发
展阶段方向和市场形势等状况,对公司编制的《发展规划纲要
(2016-2018)》、调整100吨/年石墨烯工业化生产项目投资总额、变
更公司名称、非公开发行股票、转让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股
权、建设6万吨/年石墨精粉选矿厂及尾矿库项目等事项进行了审查,
并在上述决策研究过程中提出了重要的建设性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年度报
告审计过程中,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审阅财务报告;对拟
聘任审计机构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能力进行了认真审核;定期听取内部
审计部门对公司内控制度评估情况的汇报,认真履行了专业职责,并
提出专业性指导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履职及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审查并进行绩效考核,为
董事会建立和完善高管激励机制发挥了专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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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
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的履行职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均
坚持事先认真审核,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并提出专业意见,我们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公
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017年,我们将不断加强学习,发挥专业水平,本着诚信与勤勉
尽责的精神,以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独
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能够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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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公司)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度述职报告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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