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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复函2017-04-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


各位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宝泰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宝泰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审核的

事项向独立董事说明如下:

    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人民币

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在 2016 年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

称“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借款 3 亿元,2017 年公司在办理归还

到期借款并申请新借款时,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提出提高贷款利率

且股票质押数量不因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提高而减少。为保证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将向公司提供借款 1 亿元人民币,借款

期限一年,该笔款项来源为宝泰隆集团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式融资,融资年利

率为 5.7%,因此,宝泰隆集团向公司提供的该笔借款年利率为 5.7%,

还款来源为公司销售收入。

    由于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董事长职务,董事焦贵
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董事职务,董事焦岩岩女士担任宝泰隆集团董

事、总经理职务,监事会主席常万昌先生为宝泰隆集团监事会主席,

监事陈智坤女士为董事长焦云先生之弟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10.1.5 条款的规定,上述人员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

此,该笔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 2 亿元人民币,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止,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累计借款共计 3 亿

元人民币,该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审议。

    以上事项将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可以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请各位独立董事回复。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复          函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收到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

明》后,经过研究,我们一致认为:

    本人          (同意/不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

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事项,并           (同

意/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意见:




    特此回复。



独立董事签字:




                                      二 O 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