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复函2017-04-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
各位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宝泰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宝泰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审核的
事项向独立董事说明如下:
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人民币
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在 2016 年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
称“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借款 3 亿元,2017 年公司在办理归还
到期借款并申请新借款时,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提出提高贷款利率
且股票质押数量不因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提高而减少。为保证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将向公司提供借款 1 亿元人民币,借款
期限一年,该笔款项来源为宝泰隆集团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式融资,融资年利
率为 5.7%,因此,宝泰隆集团向公司提供的该笔借款年利率为 5.7%,
还款来源为公司销售收入。
由于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董事长职务,董事焦贵
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董事职务,董事焦岩岩女士担任宝泰隆集团董
事、总经理职务,监事会主席常万昌先生为宝泰隆集团监事会主席,
监事陈智坤女士为董事长焦云先生之弟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10.1.5 条款的规定,上述人员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
此,该笔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 2 亿元人民币,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止,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累计借款共计 3 亿
元人民币,该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审议。
以上事项将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可以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请各位独立董事回复。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复 函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收到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
明》后,经过研究,我们一致认为:
本人 (同意/不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
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事项,并 (同
意/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意见:
特此回复。
独立董事签字:
二 O 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