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7-04-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
人民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
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
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范本》、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质押回购业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
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泰隆集团”)借款 1 亿元人民币构成关联交易,在审议该事项时,
公司关联人董事长焦云先生、董事焦贵金先生、董事焦岩岩女士对该
关联交易事项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 1 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
年,该笔款项来源为宝泰隆集团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银河证券通过场
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式融资,融资年利率为 5.7%,因此,宝泰
隆集团向公司提供的该笔借款年利率为 5.7%,还款来源为公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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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该笔借款能解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控股股东宝泰隆集
团未向公司收取额外费用,该笔借款未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造成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 1 亿元人民币的关
联交易,截止本次关联交易止,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累计借款
共计 3 亿元人民币,因此,该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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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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