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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2017-04-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

               人民币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我们对

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

团”)借款 1 亿元人民币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对该事项发表以下书

面审核意见:

    经审查,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 1 亿元人民币

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该笔款

项来源为宝泰隆集团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通过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式融资,融资年利率为 5.7%,因

此,宝泰隆集团向公司提供的该笔借款年利率为 5.7%,借款期限一

年,还款来源为公司销售收入。宝泰隆集团未收取公司额外费用,该

笔借款未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由于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董事长职务,董事焦贵

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董事职务,董事焦岩岩女士担任宝泰隆集团董

事、总经理职务,监事会主席常万昌先生为宝泰隆集团监事会主席,

监事陈智坤女士为董事长焦云先生之弟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10.1.5 条款的规定,上述人员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

此,该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表决过程中,

公司关联自然人应予以回避表决。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借款 2 亿元人民币,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止,公司向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累计借款共计 3 亿

元人民币,该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人民币

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