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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5-0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23 号《关于核准七台河宝泰隆
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或“公司”)
于 2015 年 1 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8.51 元/股,合计募集资金 136,16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31,881.20 万元。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宝泰
隆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15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即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持
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金元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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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冠林、张敏
项目联系人             雷亚中
联系电话               010-8395897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Baotailong New Materials CO.,LTD
法定代表人             焦云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24 日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宝泰隆
股票代码               601011
注册资本               136,750 万元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
邮政编码               154603
电话号码               0464-2915999
传真号码               0464-2919908
电子邮箱               wwz0451@163.com
公司网址               http://www.btlgf.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900749673100C


    四、保荐工作概述

    金元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宝泰隆完成了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持续督导宝泰隆履行相关义务。
金元证券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李冠林、张敏两名保荐
代表人共同负责保荐工作。金元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金元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宝泰隆及其相关方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
件后,金元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宝泰隆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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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
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的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
控制度。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前审
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5、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
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7、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8、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9、督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10、持续关注焦炭市场及其相关行业变化,督促公司落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督促公司按照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现金管理。
    11、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相关
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保荐机构分别于 2016 年 7 月、2017 年 4 月对
公司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除上述定期现场检查外,保荐代
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多次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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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12、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消息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宝泰隆 2016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16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及其相关议案,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继续投向焦炭制 30 万吨稳
定轻烃项目。2017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进行了审核,此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本保荐
机构持续关注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督促和协助公司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等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调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和
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
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
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
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
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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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
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后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
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后认为: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完备,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进行;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尚未
使用完毕,在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届满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宝泰隆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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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冠林                     张   敏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