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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的有关事项及复函2017-05-16  

						        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


各位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宝泰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宝泰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审核的

事项向独立董事说明如下:

    审议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

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5000 万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

天泰公司”)与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

小贷公司”)协商,龙煤天泰公司拟向汇鑫小贷公司借款 5000 万元人

民币,该笔资金用于补充龙煤天泰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为月 1.5%,

借款期限一年,以龙煤天泰公司所属资产为上述借款做抵押担保,还

款来源为龙煤天泰公司营业收入或银行贷款。

    由于汇鑫小贷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的参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10.1.3(一)、(二)规定,汇鑫小贷公司为公司关联法

人,龙煤天泰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法人、董事长职务,董事焦

贵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董事职务,董事焦岩岩女士担任宝泰隆
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因此,在表决过程中,上述三位关联董

事应回避表决。

   以上事项将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是否可以提

交公司董事会讨论,请各位独立董事回复。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五月九日
                           复          函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收到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

明》后,经过研究,我们一致认为:

    本人             (同意/不同意)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

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关联交易,并              (同意/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意见:




    特此回复。



独立董事签字:




                                        二 O 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