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的有关事项及复函2017-05-16
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
各位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宝泰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宝泰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审核的
事项向独立董事说明如下:
审议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
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5000 万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
天泰公司”)与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
小贷公司”)协商,龙煤天泰公司拟向汇鑫小贷公司借款 5000 万元人
民币,该笔资金用于补充龙煤天泰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为月 1.5%,
借款期限一年,以龙煤天泰公司所属资产为上述借款做抵押担保,还
款来源为龙煤天泰公司营业收入或银行贷款。
由于汇鑫小贷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的参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10.1.3(一)、(二)规定,汇鑫小贷公司为公司关联法
人,龙煤天泰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法人、董事长职务,董事焦
贵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董事职务,董事焦岩岩女士担任宝泰隆
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因此,在表决过程中,上述三位关联董
事应回避表决。
以上事项将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是否可以提
交公司董事会讨论,请各位独立董事回复。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五月九日
复 函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收到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
明》后,经过研究,我们一致认为:
本人 (同意/不同意)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
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关联交易,并 (同意/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意见:
特此回复。
独立董事签字:
二 O 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