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5-16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
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5000 万元人民币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
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5000 万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
供了《借款合同范本》、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煤天泰公司”)的财务报告、龙煤天泰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
料,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小贷公司”)借款 5000 万元人民
币的事宜构成关联交易,截止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
公司及控股公司与宝泰隆集团及下属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2.5 亿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因此,本次关联交易须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焦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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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贵金先生、焦岩岩女士已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龙煤天泰公司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汇鑫小贷公司向龙煤天
泰公司提供 5000 万元借款,可以缓解龙煤天泰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
满足龙煤天泰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借款利息为市场利
率,交易公允,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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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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