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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孙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2017-05-17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52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孙公司提供借款的
                   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公司与宝

泰隆集团及下属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2.5 亿元,超过上一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因此,本次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孙公司

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公告》(临 2017-050 号),披露了公司孙公司

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公司”)向公司

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的参

股公司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小贷公

                                1
司”)借款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事项。现就该关联交易情况进

行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联关系确认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一)、(二)规定: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汇鑫

小贷公司为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的参股公司,宝泰隆集团持有汇鑫小

贷公司 20%股权,为单一持有比例第一大股东;汇鑫小贷公司法定代

表人杨连福先生持有其 16%股权,同时杨连福先生持有宝泰隆集团

0.56%股权,且杨连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之妻弟,因此汇鑫

小贷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除此以外,汇鑫小贷公司与上市公司无

其他关联关系。龙煤天泰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龙煤天泰公司向公

司关联法人汇鑫小贷公司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由于公司董事长焦

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法人、董事长职务,担任龙煤天泰公司董

事职务;董事焦贵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董事职务;董事焦岩岩

女士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监事会主席常万昌先生

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监事陈智坤女士为董事长焦云

先生之弟妹,上述人员在审议该事项时均回避了表决。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公司与宝泰

隆集团及下属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2.5 亿元,超过上一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 5%,因此,本次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标的内容

                               2
    龙煤天泰公司向汇鑫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

整,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1.5%(单利),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利

息,按月结息(30 天以内为一个月),以龙煤天泰公司所属资产为上

述借款做抵押担保。

    (二)借款利率确定原则及公允性

    由于受银行信贷行业政策限制以及龙煤天泰公司至今尚未实现

销售收入的影响,致使该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比较困难。目前龙煤天泰

公司甲醇工段已建成,为筹措流动资金,使龙煤天泰公司可以尽快投

产,龙煤天泰公司只能向财务成本较高的小贷公司借款。目前央行对

于小贷利率市场已放开,经咨询,目前我国市场小贷公司借款利率普

遍在年息 15%-30%之间,龙煤天泰公司借款利率为年 18%(单利),

该利率的确定比较公允、合理,符合小贷市场利率标准,不存在不公

允及输送利益的情形。

    三、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龙煤天泰公司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汇鑫小贷公司向龙

煤天泰公司提供 5000 万元借款,可以缓解龙煤天泰公司资金紧张的

状况,满足龙煤天泰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龙煤天泰公司向汇鑫小贷公司借款利率

为年 18%(单利),借款利息符合小贷市场利率标准,交易对公司的

独立性没有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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