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01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17-055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5 月 3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
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56,304,41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40.6804
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
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与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6 人,董事焦岩岩女士因工作原
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董事秦怀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闫玉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职工监事肖楠女士因个人
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3、 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
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5000 万元人民币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44,900 34.68 3,662,838 65.32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公司孙公司双鸭山
龙煤天泰煤化工有
限公司向七台河汇
1 1,944,900 34.68 3,662,838 65.32 0 0.00
鑫小额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借款 5000 万
元人民币关联交易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
2
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5000 万元人民币关联交易》
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一)、(二)规
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小贷公司”)为
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的
参股公司,持有汇鑫小贷公司 20%股权,为单一持有比例第一大股东;
汇鑫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福先生持有其 16%股权,同时杨连福先
生持有宝泰隆集团 0.56%股权,且杨连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
之妻弟,因此汇鑫小贷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除此以外,汇鑫小贷
公司与上市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龙煤天泰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龙煤天泰公司向公司关联法人汇鑫小贷公司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焦云先生、焦
贵金先生、常万昌先生、孙明君先生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50,696,681 股,已全部回避了表决,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经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审议否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福玲、孔祥鹏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3
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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