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复函2017-07-26
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
各位独立董事: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内容,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止。
2017 年 7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7]1153 号),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尚未结束,鉴于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
行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拟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
效期,将上述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中拟审议的需要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做出说明如下:
一、审议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
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
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变。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除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
期延长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变。
上述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请各位独立董事审核并回复。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复 函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收到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
明》后,经过研究,我们一致认为:
1、本人 (同意/不同意)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 (同意/不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意见:
2、本人 (同意/不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 (同意/不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意见:
特此回复。
独立董事签字:
二 O 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