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2017-07-26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进
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等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
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限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限的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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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届满后延
长 12 个月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同意董事会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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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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