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7-08-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合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等,我们仔细审
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和修订
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的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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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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