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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7-08-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合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等,我们仔细审

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和修订

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的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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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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