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本次
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名单、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等,
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
立意见
对公司拟实施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
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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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
(7)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
交易发生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的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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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5、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围绕净利润的增长进行构建,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
定了净利润考核指标,即以 2016 年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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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为基数,2017-2019 年经审计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
长率分别不低于 20%、30%、4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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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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