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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本次

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名单、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等,

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

立意见

    对公司拟实施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

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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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

    (7)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

交易发生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的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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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5、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围绕净利润的增长进行构建,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

定了净利润考核指标,即以 2016 年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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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为基数,2017-2019 年经审计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

长率分别不低于 20%、30%、4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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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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