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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29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17-078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减 少 公 司 2017年 1-6 月 份 固 定 资 产 金 额
4,472,263.97元,减少递延收益4,472,263.97元,不会对公司2017年上
半年损益及净资产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政策会计变更概述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临
2017-076、2017-077 号公告。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营业>的通知》(财
会[2017]13 号),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1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营业》,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
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修订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要求企业
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营业》
    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营业》,对于施行日存
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
法处理。上述会计政策的实施不会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截止 2017 年 6 月 是否进
                     采用会计政策              执行日期   30 日受影响的报 行追溯
                                                          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调整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的《财
          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2007 年 1
 变更前   ——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                   -
                                               月1日
          (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减 少 固 定 资 产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的《企 2017 年 6 4,472,263.97 元,减
 变更后                                                                      否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月 12 日      少 递 延 收 益
                                                         4,472,263.97 元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和修订的

                                         2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的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17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
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财政补助》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公允的反
应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上网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
独立意见。
    五、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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