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9-09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86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7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53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
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3,880,597 股,发行价格为
5.36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99,999,999.92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0,598,780.60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159,401,219.3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全部到账,并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
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宝
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17] 0209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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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
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建
行七台河分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龙
江银行七台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截止 2017 年 9 月
1 日扣减发行相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关费用后的专户
存储余额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3050169555100000384 400,000,000.00
有限公司 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
24030120008000721 759,401,219.32
有限公司 司七台河分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分别与上述两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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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焦炭制 30 万吨稳定轻烃(转型升级)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协议项下所有工作;甲方承诺本协议
项下所有工作涉及的资金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对
资金享有合法、完整的处分权;甲方以募集或筹集的资金参与本协议
项下工作的,应当向乙方及丙方提供合法证明;未提供证明的,乙方
及丙方可以终止合作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敏、李冠林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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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发生专项账户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或最迟不晚于次日书面通知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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