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0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审阅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
次会议所审议的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对 10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至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是必要的,公司
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
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
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授予数量比例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取消原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由于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
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原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需作变
更,因此,我们同意取消拟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及摘要》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后的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因公司《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需
作调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制订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实施本次修订后的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并一致同意将《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