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9-09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90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8
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参加表决的人员与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五项议案,在事前已与各位监事对议案内容进行
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最终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
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
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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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用途或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
于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减少利息支出,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应付工程款、设备购
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5.5 亿元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1)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方式和审议批准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
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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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17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临 2017-076 号公告),向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63 万股限
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
意见书。
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
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
10 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开披露激励
计划期间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上述 10 名员工不得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认为: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
予数量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调整后的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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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
单(调整后)》。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由于 10 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
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
上述 10 名员工的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拟定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本次实施《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合法、合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 体 内 容 详见公 司 披 露 在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上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了《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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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通过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确定的激励名单核查,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
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行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
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及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没有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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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O 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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