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2017-09-0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进行了审查,
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件、募集资金项目计划表、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等相关资
料,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章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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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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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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