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2017-09-09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94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17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
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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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取消原〈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同时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后的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
律师事务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说明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
单在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
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
10 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开披露激励
计划期间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上述 10 名员工不得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
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上述 10 人激励对象资格,授予人数由 110 人调整为
100 人;
(二)将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63.00 万股调整为
1,977.00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预计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亦作相应
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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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激励计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
激励 划公告日
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
对象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司总股
数量 总数的比
类别 本的比例
(万股) 例(%)
(%)
1 马 庆 董事、总裁 100.00 5.05 0.06
2 焦贵金 董事、副总裁 150.00 7.59 0.09
董 3 秦 怀 董事、副总裁 15.00 0.76 0.01
事、 副总裁兼董事
高级 4 王维舟 150.00 7.59 0.09
会秘书
管理 董事、副总裁
人员 5 李 飙 90.00 4.55 0.06
兼财务总监
6 李毓良 总工程师 12.00 0.61 0.01
小 计 517.00 26.15 0.32
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计 94
1,460.00 73.85 0.92
人)
合 计 1,977.00 100.00 1.24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认为: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调整后
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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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对 10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后至公开披露激励计划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
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是必要的,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授予数量比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后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
程序;
3.公司就本次变更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公司拟作为激励
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管理办
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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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激励计划变更后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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