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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7-09-21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
事求是的态度,秉持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
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听
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20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
件也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月 20日,并同意向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77 万股限制性股
票。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