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隆 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临时闲置自有 资金购买商业银行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 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用最高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