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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基股份:关于“隆基转债”赎回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9-08-24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117 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 隆基 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基转债”赎回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9 年 9 月 3 日
     赎回价格:100.42 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19 年 9 月 4 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隆基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
回完成后,“隆基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 2019 年 7 月 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有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隆基
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24.26 元/股),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赎
回条款。
    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前赎回“隆基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隆基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隆基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
体“隆基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6%(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1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7 月 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已满足“隆基转债”的赎回
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19 年 9 月 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转债”的全部持
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
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 100.42 元/张(面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票面利率为 0.5%;
    计息天数自上一个付息日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本次赎回登记日 2019 年 9 月
3 日(算头不算尾)共 306 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100×0.5%×306/365=0.42 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42=100.42 元/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 1,004.20 元人民币(税
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 1,003.36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
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
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
实际派发赎回金额 1,004.2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
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
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 1,004.20 元人
民币。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隆基转债”赎
回提示公告至少 3 次,通知“隆基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9 年 9 月 4
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3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
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19 年 9 月 4 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
人相应的“隆基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9 年 9 月 4 日)起,“隆基转债”将停止交易和
转股。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9-81566863
    咨询邮箱:longi-board@longigroup.com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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