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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基绿能:隆基绿能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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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 2021 年年度会议决议
公告;

       4.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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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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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数据;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
联系方式等内容。

    2. 2022 年 5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
新城兰池大道中段西安星河湾酒店通过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钟宝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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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76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97,333,843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5%。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
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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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 2021 年年度报告

   8.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9.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1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人员薪酬的议案

   12. 关于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
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3. 关于为户用分布式光伏贷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的议案

   14.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选举钟宝申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李振国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刘学文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田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白忠学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王志纲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选举郭菊娥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陆毅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徐珊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16.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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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选举杨筱萍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秦永波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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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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