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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5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
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隆
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其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提供借款有利于满足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隆基氢能”)业务发展,提升其盈利能力,降低财务成本,且公司
可掌握上述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资金风险受控。提供借款利率遵循了公平
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定价公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隆基氢
能提供1.5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一年。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郭菊娥


    陆   毅


    徐   珊




                                                     202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