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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拖股份:一拖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9-16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该文件为修订后草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期限 ........................ 6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9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 13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类型 ....................... 17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与会议记录 ............. 18
第十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告 ..................... 23
第十一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24
第十二章     附 则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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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第一拖拉
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
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
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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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雇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股东
的临时提案;
    (十四)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作出决议;
    (十五)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
前提下,公司如果发行优先股,其股东的权利义务由股东大
会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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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四)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
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
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
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
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授权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如属于特别决议
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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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期限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股东周年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
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有效参加股东大会,视为出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公司
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合法有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或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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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报告有关监管机关和公司股份上
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如需要)。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
议,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
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
股东会议提议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四)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提议的,或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
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五)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
会议提议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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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六)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会议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七)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的
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召开并
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
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
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该次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该会议
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
事的款项中扣除。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按适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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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适用于公司的监管机关和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
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
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和本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是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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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原则,对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如不符
合前述原则,董事会可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或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的程序和要求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个工作日(不含会议通知发出日以及会议召开当日)前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议召开 15 日或 10 个工作日(不含会议通知发出日以及会议
召开当日, 以较长者为准)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
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
的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公告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
提供;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
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
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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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
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
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
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十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
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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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股权登记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并包括上市规则下要求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当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等。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
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
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除上述两种方式外,股
东大会通知亦可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方式作出。
    对 A 股股东而言,股东大会通知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述所称公告,应当于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间内,在证
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
报刊上刊登公告;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A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
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 H 股股东而言,股东大会通知亦可以根据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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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一旦出现延期、取消或需要变更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直接、间接
取得或控制公司股份在股权登记日前未依法有效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持有该未做信息披
露股份的有关人士不得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
有权委任一人或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
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
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
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其法人印章并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认可结算所的,应该加盖其法人印章并由其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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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内部授予有关权力的员工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
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
时,递交至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表决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同递交至
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就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东而言,若有关股东为认可结算所,该股东可以授
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
股东大会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人士获得授权,
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
种类 。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行使权利,犹如
该人士是公司的股东一样。
   第二十九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
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
人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
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
股东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
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
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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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按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以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权监管部门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有关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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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有关的
会议登记应在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终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应当由副董事长主持会
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如果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并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
选择一人担任主席;如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
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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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类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7 页 共 28 页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案、决算报告、年度报告、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权证
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及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与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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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
第一百条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
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但凡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
定,任何股东须就某项议案放弃投票权或受到该等有关规定
的限制而仅能投赞成票或仅能投反对票,则在决定该决议是
否取得所需法定人数或票数而获得通过为一项决议案时,任
何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而作出的投票,将不能计入表决结果
内。在进行有关表决时,应当遵守当时存在的附加于任何股
份类别投票权的任何特权或限制,并符合有关适用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第 19 页 共 28 页
股东的表决情况。
    上述关联股东,是指属于以下情形的股东:是关联方或
虽然不是关联方,但根据适时的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是与
待表决的交易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或其联系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
投票办法。在实施累积投票的情况下,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
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
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
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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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的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方式,在正式
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两票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
反对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五十三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
一票。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
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加载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实时进行点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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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应作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
纪要要采用中文,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薄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等,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七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还需说明 A 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
表决情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七)律师、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


                      第 22 页 共 28 页
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将复印件送出。
            第十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并符合上市规则的有
关要求。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
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有关
监管机关和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上市规则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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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六十四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六十五条   如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规
则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
可进行。
   第六十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
的权利:
    (一)增加或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增加或减少与
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或其他特权的
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部份换作其他类别,或将
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部份换作该类别股份或授予该等转
换权;
    (三)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
股利或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
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
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
的权利;
    (六)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


                       第 24 页 共 28 页
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表决权、分配
权或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增加该
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转换股份
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
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废除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款。
   第六十七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
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前条第(二)至(八)、(十一)至(十
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
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章
程第七十一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证券交
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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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与该类别中的其
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六十八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出席类别股东
会议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根据适用的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当任何股东须就某个
类别股东的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就某个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
限制其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时,任何股东或其代表违反有关
的规定或限制的投票,其作出的表决将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参照本制度第十八
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以公告方式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通知列明的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
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出拟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在该会议上有表决的股份数,该等股
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
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
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七十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
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
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


                      第 26 页 共 28 页
东会议。
   第七十一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但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
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
单独或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
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
份的 20%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
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说明,本规则中采用的用语与
公司章程的用语有相同的含义,并按公司章程中的定义及解
释诠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其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
及守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公司
章程》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或《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第 27 页 共 28 页
    (一)《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
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获得
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 A 股上市及完成 A 股发行起生效。本规
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
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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