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3-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一拖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梦迪 联系电话:010-60837847
保荐代表人姓名:邱志千 联系电话:010-6083871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7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同意,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拖股份”、“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 137,795,275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5.08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 699,999,997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821,352.33(不含税)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 694,178,644.67 元。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全部到位,经亚太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亚会验字
(2021)第 01210002 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
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 2021 年度持续
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己与公司签订《第一拖拉机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保荐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人)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该协
1
议己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和义务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与公司的日
常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
司 2021 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阅,并于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2021 年 12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核查了公司的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
况、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一拖股份相关资料,持续督导期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间一拖股份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持续督导期间,一拖股份及相关当事人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无违法违规情况、违背承诺的情况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持续督导期间,一拖股份及其董事、监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7 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相关法规要求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公司的内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8 续性的关注和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露审阅的情况”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10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露审阅的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2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露审阅的情况”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12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情况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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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行核查,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的报道,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淸;上市公司不
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一拖股份未发生
15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该等事项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并于 2021 年
质量 12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一拖股份未发生
17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该等事项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3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于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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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年 3 月销户,募集资金使用与原计划相
符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1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审慎核查,一拖股份 2021 年度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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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刘梦迪 邱志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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