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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轮轮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2022-01-18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



    为了完善和健全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及分
红制度,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能力、
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需求、银行信贷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利润分配
的规定为原则,兼顾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合理回报需求,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情况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
利且现金流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重大投资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
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时间间隔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配利润(包
括中期现金分红)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以现金
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
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每年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配,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具
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
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该发表明确独
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
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规划
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股东回报规划调整
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该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时亦同。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