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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神华: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19-03-23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 2019-015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

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地上市规则”),续签中国神华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公司”)

之间 2020 年至 2022 年《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煤炭互供协议》及《金融服务

协议》并确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2020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交易上限金额,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对公司的影响: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均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

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签订 2020 年至 2022 年〈煤炭互供协议〉的议案》、《关于

与国家能源集团签订 2020 年至 2022 年〈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的议案》、《关于

与国家能源集团签订 2020 年至 2022 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1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 10 人,亲自出席及授权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 10 人。在审

议上述三项议案时,凌文、李东、高嵩、米树华、赵吉斌 5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

及表决合法有效。

    2、审计委员会意见

    上述三项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同

意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上述三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上述三项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从本公司角度而言:于本

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均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

条款进行,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4、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三项议案将提交本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本公司控股股东

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将在审议上述三项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现状

    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本集团(即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与国

家能源集团(即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不含本集团)相互出售

各类煤炭、相互提供产品和服务,通过神华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财务”)

向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包括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控股 51%

以上的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及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

单独或共同持股 30%以上的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

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不含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原名称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公

司”)。根据 2017 年 8 月 28 日收到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


                                    2
通知》(国资发改革〔2017〕146 号),原神华集团公司更名为国家能源集团公

司,并吸收合并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电”)(以下简称“集

团合并”)。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因集团合并,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起,原国

电集团(即中国国电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视为本公司关联方,本集团与原国电

集团的交易构成本公司在上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之前,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依

据是:

    1、《煤炭互供协议》

    2016 年 3 月 24 日,本公司与原神华集团公司签署《煤炭互供协议》,协议

有效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根据该协议,本集团和

国家能源集团将互相供应煤炭。经本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

公司对《煤炭互供协议》项下 2018 年度、2019 年度交易上限进行了调整,详见

本公司 2018 年 3 月 2 日 A 股公告。

    2、《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

    2016 年 3 月 24 日,本公司与原神华集团公司签署《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

协议有效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根据该协议,本集

团和国家能源集团将互相提供产品和服务。经本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本公司对《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项下 2018 年度、2019 年度交易上限

进行了调整,详见本公司 2018 年 3 月 2 日 A 股公告。

    3、《金融服务协议》

    2016 年 3 月 24 日,本公司与原神华集团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

有效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根据该协议,本公司通

过神华财务为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国家能源集团通过神华

财务为本集团提供委托贷款。详见本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 A 股公告。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近三年预计和执行情况:

    1、2017 年度《煤炭互供协议》、《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预计和执行情况




                                      3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本集团与国家能源集团
                                      本集团与原国电集团(注)
           (不含原国电集团)                                         年度实际
执行依                                                                            年度交
                                                      2017.8.28-      发生金额
  据                     年度实际                                                 易上限
           交易类别                    交易类别       2017.12.31        合计
                         发生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本集团向国家                本集团向原国
         能源集团供应        6,257   电集团供应煤           3,224         9,481   11,300
《煤炭
         煤炭                        炭
互供协
         国家能源集团                原国电集团向
  议》
         向本集团供应        8,048   本集团供应煤              25         8,073    9,400
         煤炭                        炭
         本集团向国家                本集团向原国
《产品   能源集团提供        6,749   电集团提供产              21         6,770   11,800
和服务   产品和服务                  品和服务
互供协   国家能源集团                原国电集团向
  议》   向本集团提供        2,327   本集团提供产              79         2,406    8,800
         产品和服务                  品和服务
注: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因集团合并,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起,原国电集团视为本公司关
联方,因此,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本集团与原国电集团的煤炭互供、
产品和服务互供构成本公司在上交所上市规则下新增的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2、2018 年度《煤炭互供协议》、《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本集团与国家能源集团
                                     本集团与原国电集团于 2018 年
         (不含 2018 年 1-8 月与原                                    年度实际
执行依                                   1-8 月的交易(注)                       年度交
             国电集团的交易)                                         发生金额
  据                                                                              易上限
                         年度实际                   2018 年 1-8 月      合计
           交易类别                    交易类别
                         发生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本集团向国家                本集团向原国
         能源集团供应       18,708   电集团供应煤          14,239        32,947   65,500
《煤炭
         煤炭                        炭
互供协
         国家能源集团                原国电集团向
  议》
         向本集团供应        8,608   本集团供应煤             766         9,374   20,700
         煤炭                        炭
         本集团向国家                本集团向原国
《产品   能源集团提供        6,959   电集团提供产              16         6,975   13,000
和服务   产品和服务                  品和服务
互供协   国家能源集团                原国电集团向
  议》   向本集团提供        3,590   本集团提供产              79         3,669   23,500
         产品和服务                  品和服务
注: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起至集团合并完成前,本集团与原国电集团的煤炭互供、产品和服
务互供构成本公司在上交所上市规则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但不构成本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规则


                                          4
  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2018 年 8 月,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吸收合并中国国电已完成交割,于
  2018 年 9 月开始,原国电集团构成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上表
  就本集团与原国电集团于 2018 年 1-8 月的交易单独列示。

       3、2019 年度《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煤炭互供协议》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019 年 1 月实际          年度交易
    执行依据                     交易类别
                                                                 发生金额                 上限
  《煤炭互供      本集团向国家能源集团供应煤炭                            3,343               65,500
  协议》          国家能源集团向本集团供应煤炭                                 945            24,500
  《产品和服   本集团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                              613            13,000
  务互供协议》 国家能源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                              66             23,500

       4、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 1 月
          交易类别               实际发     年度交        实际发    年度交       实际发       年度交
                                 生金额     易上限        生金额    易上限       生金额       易上限
(1)对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提
供担保金融服务(包括履约保函、
                                      0       4,290            0      4,420              0       4,550
额度共享等金融企业营业范围内
的担保业务)总额
(2)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每年交
                                     54      10,400           67     10,400             30      10,400
易总额
(3)吸收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
的存款每日存款余额(包括相关已    21,621     52,000        30,674    58,500          25,281     65,000
发生应计利息)
(4)对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办
理贷款、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
                                  15,151     26,000        16,301    28,600          17,634     32,500
资租赁每日余额(包括相关已发生
应计利息)
(5)办理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及国
家能源集团公司子公司通过神华
财务向本公司和/或本公司子公司      3,654     13,000          913     13,000            877      13,000
提供委托贷款每日委托贷款余额
(包括相关已发生应计利息)
(6)向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提
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
询、代理、结算、转账、投资、融
资租赁、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       37             182       24         221             0           267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等服务)收
取代理费、手续费或其他服务费用
每年总额


                                                5
           上述《煤炭互供协议》、《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金融服务协议》项下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 月实际发生交易总额均在 2017 至 2019 年度经

     批准的关联交易上限范围内,实际发生交易总额与上限之间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请见本公告第一部分“(五)日常关联交易上限金额的主要预测依据”部分所述。

           (三)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本公司拟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续签上述《煤炭互供协议》、《产品和服务互

     供协议》及《金融服务协议》。续签后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所限定的具体交易项

     目请见本公告第五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四)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上限预计金额和类别

           本集团 2020 年至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每年的上限预计金额和类别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执行依据                     关联交易类别                          2019     2020         2021       2022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已批准)   (待批准)   (待批准)   (待批准)
《煤炭互   本集团向国家能源集团供应煤炭                           65,500     65,500     65,500     65,500
供协议》   国家能源集团向本集团供应煤炭                           24,500     16,000     16,000     16,000
《产品和   本集团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                     13,000     13,000     13,000     13,000
服务互供
           国家能源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                     23,500      9,000      9,000      9,000
  协议》
           (1)对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担保服务(包
           括履约保函、额度共享等金融企业营业范围内的担保业        4,550      3,500      3,500      3,500
           务)总额
           (2)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每年交易总额                    10,400     10,000     10,000     10,000
           (3)吸收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的存款每日存款余额
                                                                  65,000     65,000     65,000     65,000
           (包括相关已发生应计利息)
           (4)对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办理贷款、消费信贷、
《金融服
           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每日余额(包括相关已发生应计利       32,500     30,000     30,000     30,000
务协议》
           息)
           (5)办理国家能源集团通过神华财务向本集团提供委
                                                                  13,000     10,000     10,000     10,000
           托贷款每日委托贷款余额(包括相关已发生应计利息)
           (6)向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咨询、代理、结算、转账、投资、融资租赁、
                                                                     267       200         200       200
           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担保、票据承兑等服务)
           收取代理费、手续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每年总额

           (五)日常关联交易上限金额的主要预测依据

           本集团 2020 年至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主要预测依据如下:


                                                  6
    1、《煤炭互供协议》

    本集团预计向国家能源集团供应煤炭的交易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厘定:

(1)于 2016 年年底以来,环渤海动力煤指数(即 5,500 大卡动力煤价格)保持

稳定。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所处当周,环渤海动力煤指数为约人民币 578 元/吨。

本公司预计未来三年煤炭价格在当前基础上保持稳定的可能性较大。本集团销售

的商品煤包括各种发热量不同的商品煤,它们的销售价格随发热量不同而不同。

如本公司 2018 年度报告所披露,于 2018 年,本集团煤炭销售平均销售价格(不

含税)为人民币 429 元/吨。(2)2018 年度,本集团向国家能源集团供应了约

7,000 万吨的煤炭。本公司预计该等交易还将继续进行。(3)本公司预计于

2020-2022 年度,随着集团公司合并完成后各附属公司的业务融合度增加,国家

能源集团每年向本集团采购的煤炭较 2018 年约增加 1,800 万吨。(4)本公司以

其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以下简称“神华方出资资产”)与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以其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

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

有合资公司控股权。组建合资公司完成后,本集团将继续向神华方出资资产供应

煤炭,该等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合资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3 日

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预计于 2020-2022 年度,本集团每年向神华方出资资产供应

约 4,700 万吨的煤炭。(5)本公司在设定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时致力

于逐步减少关联交易。即使在 2018 年的实际交易额基础上,2020-2022 年每年本

集团向国家能源集团的煤炭供应量将增加,本公司建议 2020-2022 年度的交易上

限与 2019 年的交易上限保持一致。

    国家能源集团预计向本集团供应煤炭的交易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厘定:

    (1)于 2016 年年底以来,环渤海动力煤指数(即 5,500 大卡动力煤价格)

保持稳定。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所处当周,环渤海动力煤指数为约人民币 578

元/吨。本公司预计未来三年煤炭价格在当前基础上保持稳定的可能性较大。本

集团采购的商品煤包括各种发热量不同的商品煤,它们的采购价格随发热量不同

而不同。如本公司 2018 年度报告所披露,于 2018 年,本集团外购煤采购单位成



                                    7
本(不含税)为人民币 352 元/吨。(2)2018 年度,本集团向国家能源集团购买

了约 3,200 万吨煤炭。本公司预计该等交易还将继续进行。(3)本公司预计于

2020-2022 年度,为满足市场需求,本集团每年向国家能源集团购买的煤炭较 2018

年约增加 2,000 万吨。(4)组建合资公司完成后,神华方出资资产向国家能源

集团购买的煤炭,该等交易将不再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于 2020-2022

年度,神华方出资资产每年向国家能源集团购买约 900 万吨的煤炭。因此,本公

司预计于 2020-2022 年度,本集团向国家能源集团购买的煤炭较 2018 年约减少

900 万吨。(5)本公司在设定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时致力于逐步减少

关联交易,因此,本公司建议 2020-2022 年度的交易上限较 2019 年的交易上限

有所下降。

    2、《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

    本集团预计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

厘定:(1)2018 年度,本集团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交易金额为约

人民币 6,770 百万元。本公司预计该等交易还将继续进行。(2)随着集团整合

及业务规模扩大,本集团预计未来将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更多产品和服务。例如:

本公司子公司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

公司出售焦炭、焦油、粗苯等产品,2018 年提供产品和服务交易金额为约人民

币 600 百万元,2020-2022 年度预计增加至每年约人民币 1,400 百万元;本集团

将为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国家能源集团附属公司提供更多

运输服务,2018 年相关交易金额为约人民币 300 百万元,预计于 2020-2022 年度

增加至每年约人民币 1,200 百万元;本公司子公司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统筹

为国家能源集团提供软硬件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2018 年提供产品和服务交易

金额为约人民币 200 百万元,预计于 2020-2022 年度增加至每年约 600 百万元;

本公司子公司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家能源集团提供物资供应及相关服务,

2018 年提供产品和服务交易金额为约人民币 900 百万元,预计于 2020-2022 年度

每年增加至约人民币 1,200 百万元。(3)组建合资公司完成后,本集团将继续

向神华方出资资产提供运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及其它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



                                    8
该等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合资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完成工

商注册登记。预计于 2020-2022 年度每年交易金额为约人民币 2,100 百万元,其

中本公司子公司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为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国华浙能

发电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煤炭运输服务金额,每年约 1,900 百万元。(4)本公司

在设定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时致力于逐步减少关联交易。即使在 2018

年的实际交易额基础上,2020-2022 年每年本集团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的产品和

服务交易金额将增加,本公司建议 2020-2022 年度的交易上限与 2019 年的交易

上限保持一致。

    国家能源集团预计向本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上限,乃经考虑以下因素

厘定:(1)2018 年度,国家能源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交易金额为约人

民币 3,669 百万元。本公司预计该等交易还将继续进行。(2)于 2020-2022 年度,

本集团将进行基建工程,并委托国家能源集团提供相关服务。例如,煤制烯烃升

级示范项目、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等,预计于 2020-2022 年度合计增加

关联交易额度约人民币 6,000 百万元。(3)2020-2022 年度,本集团所属露天矿

预计每年增加油品用量约 6 万吨,预计每年增加关联交易额度约人民币 500 百万

元。(4)国家能源集团所属乌海能源西来峰硝铵有限责任公司将于 2019 年正式

投产运行,本集团将向其采购民用化工品,每年增加关联交易额度约人民币 200

百万元。(5)本公司在设定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时致力于逐步减少关

联交易,因此,本公司建议 2020-2022 年度的交易上限较 2019 年的交易上限有

所下降。

    3、《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项下 2020 年至 2022 年关联交易的预计交易上限,乃经考

虑以下因素厘定:(1)展望未来,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煤炭、

电力、新能源等行业在较长时期内仍将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行业。国家正在采取优

化行业竞争秩序、缩减过剩产能等政策,有助于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行业持续

健康发展及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2)经与国家能源集团讨论,综合考虑宏观

经济以及煤炭行业发展趋势、监管机构的政策法规、国家能源集团融资管理政策、



                                    9
中票发行计划,以及集团合并后对神华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财务”)

服务成员单位数量和服务种类的影响、神华财务业务开展现状与发展规划,预计

未来三年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对神华财务的金融服务需求将逐步增加。(3)

本公司在设定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时致力于逐步减少关联交易。本公司

建议 2020-2022 年度的交易上限较 2019 年的交易上限减少。

     《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神华财务将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详见本公告第

四部分“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国家能源集团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系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系中央

直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注册资本 10209466.11498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乔保平,

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22 号,经营范围为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

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制油、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

类运输业、金融、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等行业领域的

投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

营活动;化工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

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销售。

     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       营业总收入        净利润
                              537,464(其中归属
 2017 年度(经
                  983,594      于母公司所有者      326,581          42,821
    审计)
                               权益:350,559)
                              566,747(其中归属
 2018 年 1-6 月
                  1,008,877    于母公司所有者      157,459          23,614
 (未经审计)
                               权益:367,776)

     国家能源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公布之日,持有本公司

13,812,709,196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9.45%。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10
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是本公司关联方。

    国家能源集团公司依法有效存续,资信情况良好,具备与本公司进行煤炭互

供、产品和服务互供、接受金融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的履约能力,本公司与国家

能源集团之间的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照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一)本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1、《煤炭互供协议》项下煤炭互供的定价原则如下:

    (1)本协议项下的煤炭互供的价格以单价人民币元╱吨乘以实际重量计算。

单价应经双方公平磋商,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并参考以下因素而厘定,但

是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a.全国产业政策与中国的行业及市场状况;

    b.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煤炭采购价格颁布的特定指引(如有);

    c.中国的地区煤炭交易所或市场的现行交易煤炭市场价格,即于同一地区或

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业条款向独立第三方出售或从独

立第三方采购同等级煤炭的价格。当地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参考(i)中国煤炭运

销协会设立的网站《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所公布在中国环渤海地

区或邻近省份的地区煤炭交易所或市场的现价基准;(ii)各个煤炭业网站(如有)

所公布的当地大型煤炭企业的销售价格;及/或(iii)数家可比较质量、数量及

地点的企业的相关报价(如有);

    d.煤炭的质量(包括不同燃煤发电机组所需的估计煤炭热值);

    e.煤炭的数量;及

    f.运输费用。

    2、《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项下的各项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原则如下:

    (1)定价总原则

    a.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产品或

服务,则该等产品或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



                                   11
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b.招投标定价:倘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程序

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

    c.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

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管理层在确

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产品或服务交易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

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d.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相关产

品或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2)在上述基础上,双方就下列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原则进一步约定如下:

    a.铁路运输服务:执行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批准的价格。

    b.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执行招标标定价;法律法规规定无

需招标的,执行市场价格。

    c.成品油:执行政府指导价。

    d.电力交易: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集中竞价交易执行市场统

一出清价;自主协商交易参考近期市场可比交易成交价格。

    e.软硬件设备及相关服务:执行市场价格(含招标标定价)。

    f.化工品:执行市场价格。

    g.生产设备及零配件、办公用品:执行市场价格。

    h.招投标代理服务:按照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

    i.技术咨询服务:执行协议价格,利润率 10%左右。

    j.信息技术服务: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计价办法和取

费标准,参考信息化行业市场惯例、事实标准和市场价格,并结合公司信息化建

设的实际情况,通过具有造价审核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核确定预算,双方在预算内

商定服务价格。

    k.后勤服务、培训服务:执行协议价格(即成本+5%左右利润)。



                                   12
    l.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员工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执行协议价格(即成本

+5%左右利润)。

    m.为国家能源集团总部机关提供各项日常行政管理服务(财务管理及服务除

外):执行协议价格(即成本+5%左右利润)。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等发生变化,导致本集团与国家能源集团

互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无法适用本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的,双方可以根据前述

变化调整相应产品或者服务的定价原则。

    3、《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相关金融服务定价原则如下:

    (1)关于存贷款:神华财务吸收集团成员单位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

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

主要商业银行向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

条款厘定。神华财务向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

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及主要商业银

行向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2)关于有偿服务:神华财务向集团成员单位有偿提供咨询、代理、结算、

转账、投资、融资租赁、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服务、担保、票据承兑及

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收

费标准规定的,应按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没有规定的,神华财务为集团成员单

位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应参照主要商业银行向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种

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

    1、本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煤炭互供协议》和《产品和服务互供

协议》的目的在于:2004 年重组设立本公司时,原神华集团向本公司注入重组

前属于原神华集团的主营业务及与其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或所有者权益。重组

后,原神华集团保留辅助生产服务、物资供应,部分电力、煤炭开采、加工、销



                                   13
售和出口,及非主营业务等业务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上述重组

及集团合并、组建合资公司完成后,本集团与国家能源集团继续互供煤炭、其他

产品及服务。

    双方及各自的下属企业和单位有着长期的合作经验,上述关联交易能确保本

公司获得可靠、有质量保证的煤炭、材料物资和服务供应。

    2、本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目的在于:由上市

公司绝对控股的神华财务为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集团

内部融资平台和资金管理平台的功能,进一步增加收入。

    神华财务在《金融服务协议》项下开展金融服务时将采取以下资金风险控制

措施:(1)神华财务已实施定期评估系统,并设立内部控制系统及风险检测指标,

以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2)神华财务将

确保其将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

对财务公司要求的风险监控指标及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

方式及风险监控指标的标准值请见中国银保监会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发布的《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3)神华财务对国家能源集团成

员单位提供担保金融服务(包括履约保函、额度共享等金融企业日常营业范围内

的担保业务)时,将要求被担保人以保证金等形式提供反担保。(4)神华财务为

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服务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信贷

部门委托银行查验贴现票据真伪、信贷部门进行详尽的票据承兑与贴现尽职调

查、风险管控部门进行票据承兑与贴现合规风险审查并对受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

影响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进行监测、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

进行信贷审查等。(5)神华财务对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办理贷款、消费信贷、

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的每日余额将以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成员单位于神华财务的

存款每日余额为上限。神华财务对国家能源集团成员单位办理贷款、消费贷款、

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信贷部门进行详尽的贷款尽职调

查、风险管控部门进行贷款合规风险审查并对受贷款业务影响的资本充足率、流

动性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进行监测、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进行信贷审查等。



                                    14
    (二)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集团合并及合资公司组建后,国家能源集团燃煤电厂规模增加,对本集团的

煤炭及相应运输服务需求增加,该等煤炭需求的数量、质量及流向相对稳定;相

关产品及服务需求亦增加。续签 2020 年至 2022 年《煤炭互供协议》、《产品与服

务互供协议》,深化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本集团合理安排煤炭生产、外

购的年度计划,优化运输规模和运行流向,保障一体化均衡高位运行,改进生产

效率、运输效率和资金周转率,降低经营风险和成本,有利于本集团正常生产经

营。

    2019 年 1 月 2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定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的主

体信用评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因集团合并,国家能源集团资产及资

金规模增加,对神华财务金融服务需求相应增加;国家能源集团资信良好,具备

接受金融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的履约能力,续签 2020 年至 2022 年《金融服务协

议》有助于神华财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加收入。

    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均按照正常商务条

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按煤炭产销量计算,本集团是中国主要的煤炭生产商和供应商之一,亦提供

大规模运输服务、电力供应及煤化工产品等。国家能源集团是本集团的重要客户

之一。本集团亦与国内外的发电、冶金、化工等下游重要客户保持长期合作关系。

本集团 2018 年于《煤炭互供协议》、《产品与服务互供协议》项下的收入占本集

团 2018 年营业收入的 15%;神华财务为本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相关交易亦

将继续进行。本公司认为,该等交易不会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不构成依赖。



       五、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分别续签《煤炭互供协议》、

《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上述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有效



                                    15
期均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煤炭互供协议》的主要条款

    1、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长期向对方供应煤炭。

    2、除非第三方提供的销售条件优于对方提供的销售条件,双方应优先购买

对方的煤炭产品。除非第三方提供的购买条件优于对方提供的购买条件,双方应

优先向对方提供煤炭产品。

    3、定价原则:请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二)《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的主要条款

    1、国家能源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电力交易及其他相关或类

似服务,成品油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工程建设、后勤服务、培训、招

投标代理服务、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员工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本集团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电力交易及

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化工品、生产设备及零配件、办公用品及其他相关或类似

产品及服务,铁路运输服务、软硬件设备及相关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后勤服务、

培训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为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提供各项日常

行政管理服务(财务管理及服务除外)。

    2、定价原则:请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

    《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请见本公告第一部分第(四)项“3、《金融服

务协议》”及本公告第三部分“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六、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文件和独立董事意见;

    3、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

    4、《煤炭互供协议》;



                                      16
5、《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

6、《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9 年 3 月 23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