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 2019-023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4 月 25 日,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批准同意《中国神华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并将
该修正案以特别决议案形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
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监管法规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修改为:
为规范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
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
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上市地监管法规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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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第一款
公司应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
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修改为: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
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三、将《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第三项
(三)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修改为: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
要依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将《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第七项
(七)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修改为:
(七)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五、将《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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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六、将《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空邮。
修改为:
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
递、挂号空邮、电子邮件或无纸化办公系统。
七、将《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
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修改为: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问题。
八、将《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妥善
保存于公司住所,保存期为永久。
修改为: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在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章节、
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
减;《监事会议事规则》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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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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