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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3-27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于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
正案,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
正案,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
正案。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目标
    (一)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二)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
    (三)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安全、健康及环保
计划的实施。


    第二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委员
    (一)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
    (二)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
    (三)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为使安
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
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
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四)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三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的运作
    (一)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经二分之一
以上委员或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主席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三)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理
行使职权。
    (四)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安全、健
康及环保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五)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
纪要或会议决议。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
要上予以注明。
    (六)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
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七)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以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召
开时,应保证与会委员能听清其他委员讲话,并进行交流。以此种方式召
开的委员会会议应进行录音,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
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委员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
但事后应签署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八)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
议案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
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九)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的职责
    (一) 监督公司安全、健康及环保计划的实施;
    (二) 就影响公司安全、健康及环保领域的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员工发展、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及水资源管理等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出
建议;
    (三)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物业资产、员工或其他设施所发生的重大
事故及责任提出质询,并检查和督促该等事故的处理;
    (四) 审议公司年度ESG报告;
    (五) 审议在公司年度ESG报告中披露的《董事会声明》;
    (六) 监督检查公司ESG治理活动相关事宜的识别、评估、管理过程和
相关目标的推进进度。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其他
   (一) 如无特殊说明,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二)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三)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