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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神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年9月修订)2022-09-2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2022年9月修订)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开展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
(证监发〔2022〕48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原则

   第一条 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
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全面负责、
统一领导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公司各有关部门按照公司部署及本部门职责具体完
成各项工作。

    (二)持续监控,注重防范。公司应关注财务公司的经营情
况,监测其资金流动性,定期督促财务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从
相关单位或监管部门多渠道了解财务公司经营风险情况,做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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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及时预警,积极处置。公司应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风险信息、风险指标的监测结果及时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
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关联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的风险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公司与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听取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事项的工
作汇报,进行相关决策。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全面负责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进行相关部署,
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牵头组织公
司各有关部门实施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编写相关报告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进监管机构对关联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最新监管要求。负责向上市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安排信息披露,确保相关披露工作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
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第七条 公司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业务职责配合监测相关风险,
协助筹划、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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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财务公司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存贷款业务情况、
资金流动性情况、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本预案第
十四条中应报告的情况等。财务公司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后次年2月
15日前、每半年结束后二十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提供其财务报告、
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及最新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财务公司在自身发生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
及出现其他风险状况时,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积极处置,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 风险监测与报告

    第九条 公司建立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监测与报告
制度,充分收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公司及财务公司所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
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相关风险情况。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时,公司应取得
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同时
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最新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
照》等经营资质,并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
公司定期(至少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定期取得(至少每半年)并关
注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查验其是否具有最新有效的《金融许
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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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述取得的财务公
司相关信息,开展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等工作,起草风险评
估、风险持续评估等相关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报
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报告内容主要有:

    (一)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

    (二)公司和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

    (三)财务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控制情况;

    (四)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情形;

    (五)对财务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措施和风险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重大机构变动、重大经营异常波
动等可能对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公司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向财务公司、相关单
位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风险事项的起因、财务公司的资
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务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此事项可能对公
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造成的影响等,分析风险情况并形成
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如需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
序,按本预案第四章、第五章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和措施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公司报
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及时按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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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
和风险救助义务;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
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
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
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
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
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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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顿;

    (十一)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五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第十四条中情形,或公司关联存
贷款等金融业务发生其他重大突发性风险时,公司在得知相关
情况后应立即组织风险处置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组织编写简要风险情况报告报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风险事项情况决定是否启动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及其他相关部署;

    (三)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由公司总会计师任组长
的应急处置小组即告成立,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资本运
营部、董事会办公室、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及其他相
关部门、人员;

    (四)应急处置小组与财务公司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分别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工作,必要时安排24小时值守;

    (五)应急处置小组召集财务公司参与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处置方案的制定及实
施。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应急处置小组应敦促财务
公司进一步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通过多种渠道深入了解详情,
必要时可派遣人员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关联存贷款风险的原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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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
置方案并组织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
达到的目标;

    (三)财务公司应采取的风险自救措施;

    (四)各项化解风险措施;

    (五)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六)其他相关工作安排和要求。

    在必要情况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
务公司的存款。如果出现存放于财务公司的存款无法取回的违
约情况,公司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
以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任一主体提供的贷款抵销
该部分无法取回的存款。

    第十七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将敦促财务公司采取积极
措施实施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措施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收回拆放同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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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寻求机会将未到期的放出贷款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
以便及时回收资金。

    第十八条 风险舆情管理。针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突
发风险,公司应根据舆情防控管理相关办法及规定进行舆情管
理,包括舆情风险防范、舆情监测与预警、舆情信息流转与会
商、舆情分级分类处置等。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九条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突发性风险平息后,公
司应急处置小组即告解散,公司财务部组织编写风险处置相关
报告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后续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公司
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并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
新对财务公司进行相关风险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限额。同
时,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说明继
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主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 针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突发性风险产生的
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
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相关风险的防范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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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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