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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25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9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30              -            2021/7/1             2021/7/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6 月 4 日的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99,998,27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999,948.1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30        -        2021/7/1       2021/7/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
   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公司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执行。
    ①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
    ②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③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
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027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
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
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 元(含
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产权部
联系电话:010-69839412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