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25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0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8 月 2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43,818,42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5430
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关志生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3 人,出席 6 人,其中公司独立董事朱
大旗先生和汪昌云先生因疫情防控要求视频参加本次会议。公
司董事董永站先生、薛令光先生、柴有国先生、赵兵先生、孙
力先生、李长立先生和独立董事刘明勋先生因其他事务无法出
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2 人,公司监事吕进儒先生
和李刚先生因其它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薛令光先生因其它事务无法出席本次
会议;公司总法律顾问杜峰先生、见证律师及相关部室负责人
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
拟办理采矿权抵押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43,794,200 99.9974 24,220 0.0026 0 0.0000
同意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
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简称“国开行宁夏分行”)、
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简称“工行宁夏分行”)分别签
订总额为 52.4 亿元和 11.7 亿元的借款合同(最终借款金额以实
际提款额度为准),年综合利率为 2.60%(五年期以上 LPR 减
185BP),借款期限 15 年;同意红墩子煤业以红一煤矿、红二煤
矿采矿权证进行抵押(国开行宁夏分行为第一受偿抵押权人,
工行宁夏分行为第二受偿抵押权人),与国开行宁夏分行、工行
宁夏分行分别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合法有效抵押手续;并授
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红墩子煤业相关决策文件。最
终借款金额以红墩子煤业实际提款额度为准。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票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 (%) 数 (%)
关于控股子 公司宁
夏红墩子煤 业有限
1 5,403,546 99.5538 24,220 0.4462 0 0.0000
公司拟办理 采矿权
抵押借款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
披露。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嘉律师事
务所
律师:张依伦、刘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4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