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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国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12-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80597-3 号

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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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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