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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海南橡胶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20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股东

大会的公告,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

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

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已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

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仅就贵公司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1
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就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1 年 8 月 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的《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的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

名。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 14 点 30 分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4 楼第 2 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及参与投票人员的资格




                                2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2,754,013,02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47%。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表决的股东 23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52,481,739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4 %。上述两项合计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

代表 26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2,806,494,76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5.5810%。


    经验证,出席会议及参与投票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行募投项目

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
    同意 2,758,908,663 股,反对 47,543,100 股,弃权 43,0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044 %。

    (二)《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对外担保

制度>的议案》

    同意 2,800,551,663 股,反对 5,900,100 股,弃权 43,0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82 %。

    (三)《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候选人为姜宏涛先生》

    同意 2,804,483,96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283%。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审议的议案均以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

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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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主任:贾雯


                             经办律师:贾雯、颜明燕


                                202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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