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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银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2022年修订)2022-04-23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行为,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
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赋予的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
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行监事会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
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相关工
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
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
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
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
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
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本行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
关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保证严格保
守本行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应当恪守承诺。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本行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
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
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现股东、
其他单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按照董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各项目标计
划,积极组织总行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要求说明相关情况、提
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本行《章程》所列各项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本行公司治理、战略管理、
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
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
董事会决策和监事会监督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
到位。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
公众对本行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
日。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
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
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当载明董事、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
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
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
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
本素质,了解掌握与本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
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
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
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行党委成员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在决策和监
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
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监事长应当领导本行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切实
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质效。
    董事长、监事长除履行董事、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本行《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决
策中的核心地位,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
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
分了解本行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执行和及时反馈。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
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事项,尤其
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
薪酬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   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本
行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监事应当就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监事会上真实、准确、
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监
督,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
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评价维度和重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
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
    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
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
事会、行长室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行长室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行办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室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
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
行长室有效落实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能够坚持高标准
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
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本行《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
监督本行守法合规经营等。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
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制定和推动执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查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项目,特别是非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
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事项;
    (四)推动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五)制订和推动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六)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七)推动本行完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架构,加强股权管理,提升公司治
理的有效性;
    (八)提升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落实反洗钱、反恐怖
融资相关要求;
    (九)提升董事提名和选举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选任、监督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
    (十一)评估和完善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原则、授权范围和管理机制;
    (十二)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本行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且
符合监管要求;
    (十三)推动协调各治理主体运作,加强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
平衡各方利益;
    (十四)促进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和关联交易管理的规范性;
    (十五)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六)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十七)确保监管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八)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机制,规划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
    (十九)推动监管意见落实以及相关问题整改问责;
    (二十)关注和依责处理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对
存款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其
他重要职责。
    本行应当结合监管制度关于独立董事职责的特别规定,围绕独立董事应当重
点关注和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考察和评价其履职表现。
       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当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
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完善本行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
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酬考核、内外部
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
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
    (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
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
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情况。
    (三)对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实施情况的监
督与评估。
    (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机构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审计
工作管理情况。
    (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
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情况。
    (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要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
    (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性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的监督。
    (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
    (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
    (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本行合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事项。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
重要职责。
    第三十条     本行应当结合高管人员的分工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高
管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在组织开
展本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工作表现。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一条     本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真实、准
确、完整地记录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监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监事履
职档案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当每年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
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当优化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履职环
境,保障董事、监事履职所必需的信息和其他必要条件。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认为履职所必需的信息无法得到基本保障,或独立履
职受到威胁、阻挠和不当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当
将相关意见作为确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结果的重要考虑因素,并将
其纳入履职评价档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外
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监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监事互评、
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以包括高管人员自评、
高管人员互评、行长室评价、董事会评价、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
    本行应当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工作提供充分保障,畅通监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行长室等办事机构间的沟通交流机制。
    第三十五条     评价方法可以包括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
座谈访谈等。
    资料分析指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记录、履职档案等进行分析,静态
评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
    行为观察指根据相关评判人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日常履职行为的观察进
行评价。
    调查问卷和履职测评表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设计,问卷调查对象可相对广泛,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可通过履职测评表对自身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
职表现评价打分。
    座谈访谈指通过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直接交谈,对董事、监
事、高管人员履职细节进行较为具体深入地了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结合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自评
互评、董事会评价、行长室评价情况,依据本办法评价标准对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分别对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客观评价,形成最终评价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当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履职
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本行应当结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等情况,审慎确定相关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级别。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
职: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本行《章程》的
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
反监管规定、本行《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
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三)董事会违反本行《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事
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本行《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
序决定重大事项,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或
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
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会、高
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
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
的;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
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
董事、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依
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九)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
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地位
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
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本行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导致
本行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发现本行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
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本行提
出书面意见的,本行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 5 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
出详细解释。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四十一条   本行监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
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及时将董事、
高管人员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董事、监
事、高管人员本人。
       第四十二条   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
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为相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
持。
       第四十三条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本行董事会、
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本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
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违法违规履职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追偿。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
犯罪的,本行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行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
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行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
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和本行《章
程》等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