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2021-08-11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
司的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子公司”,是指《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子
公司管理制度》第二条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充分利
用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自有资
金投资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短期(不
超过一年)、保本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等。
第二章 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保本原则,投资品种限定在银行、
银行理财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
款,产品期限不超过一年,产品预期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二)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交易资金须为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得影
响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日常运营及扩建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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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开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投资。
第三章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及权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投资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总额的审批机构。公司董
事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指引的规定,对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总额
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在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还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的决策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交易累计未结清合约总余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负责相关审批;
(二) 公司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交易累计未结清合约总余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由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交易累计未结清合约总余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可在经审议通过的交易总额度内循环进行操作。
第六条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公司财务处
公司财务处是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2、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
度;
3、协助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协议,并就紧急
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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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对子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
监督检查。
(二)公司会计处
公司会计处为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核算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
会计政策,确定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三)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公告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需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部门,负
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审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
业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子公司财务部
子公司财务部为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对本公司拟投
资的产品进行内容审核、风险和可行性评估并提交公司财务处审批,办理理财和
结构性存款业务相关手续、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并收回本金及收益/利息、
提交会计进行相关账目处理、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业务风
险。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有效
凭证并及时入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条 公司会计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理财和结
构性存款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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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审计处为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理财和结
构性存款业务进行审计。公司法务处负责对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协议进行合法
性审查,提出意见,控制相关法律风险。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事项进行
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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