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2019-09-28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新
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
骨干;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不存在《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前 6 个月内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
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监事会成员:




         陆忠明                   汤国荣                 张国华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