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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21年8月修订)2021-08-2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本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规范对外信

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

〔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本行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本行尚

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信息披

露指定报刊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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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本行内

幕信息的披露、登记、监督、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外各级

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外部单位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

标;

    (二)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四)本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减资、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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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八)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十一)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本行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本行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上述所称“重大”是指涉及信息或事项将对本行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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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

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本行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行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

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

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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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

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登记备案及报送

    第九条 本行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

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本行自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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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本行应按照附件格式登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

型、姓名/名称、身份/与本行的关系、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亲属关系名称、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以及登记时间、登记人等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及时填

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交与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本

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本办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本行披露

可能会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有特定要求,也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本行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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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各部门、

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本行董

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本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

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

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

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时,应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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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

进行核实,协助配合本行及时报送信息。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本行应在内幕信息首

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

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或相关事项发

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七条 本行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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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本行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行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本行应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外部单位的信息使用和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本行、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股东、本行实际控制人、政府

有关部门、监管部门、媒体单位、中介机构等外部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统计报表

等报送要求,本行有权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依法予以拒绝报

送。

       第二十一条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应当对外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的,应书面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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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除应按照该单位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外,还应将该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予以登记。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依法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在报送部门、

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外部单位时,本行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据法律法规要求需向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的保密方式传递

内幕信息相关资料。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上级主管、行业监管、

外汇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不

得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

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本行内幕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十三条 在本行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

在相关对外文件中不得使用本行报送的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唯一的法定信息披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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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同意,本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本行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本行、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总行各部门、各分

行、控股子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严禁无关人员

接触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前,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

作出“内幕信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

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进行必要

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

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涉及本行内幕

信息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研究论证的,原则上应在本行股票停牌

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

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

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涉及本行内幕

信息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

结果通知本行,并配合本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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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

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

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三十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等知情人,本行、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内幕信息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本行内幕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行,本行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监管机构(如适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行如在任何时间发觉必需的保密程度不能维

持,或者保密信息可能已经外泄,应立即作出公告。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守本办法有关条款,如发

生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行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

相应的处罚;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包括声誉上)的,本行可要

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内幕信息、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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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不配合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等有关信息的;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

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

证券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三十四条 本行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的,本行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

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本行章程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

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和本行信息披

露相关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

行章程或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为准。

                             13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13年11月修

订)》(兴银规〔2013〕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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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注 1)


承诺:本表中所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首次公告披露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
                  内幕                                                       知悉               内幕
                         息知情   身份证                                            内幕
         知情人 信息                      所在单                 知悉        内幕               信息             登记
                         人身份   号码/          知悉内   亲属        知悉内        信息
      序 类型 知情                       位/部门                 内幕        信息               所处        登记 人
                         /与本    统一社         幕信息   关系        幕信息        内容
      号 (注 3) 人名                   /职务或                 信息        方式               阶段        时间 (注
                         行的关   会信用         时间     名称          依据        (注
                 称/姓                     岗位                  地点        (注               (注             8)
                         系(注     代码                                            6)
                   名                                                        5)                7)
                           4)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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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本行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
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本行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
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知情人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
4.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董监高之直系亲属、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之
直系亲属,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交易对手方(或
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直系亲属,
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其他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
5.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8.如为本行登记,填写本行登记人名字;如为本行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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