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北京银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7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北京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及见证北京银行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议公告中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方式、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
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如期举行,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在北京银
行桃峪口研发基地进行。北京银行董事长张东宁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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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
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普
通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普通股股东共计 95 人,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
份共计 9,617,587,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45.4883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所列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刘希普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2、关于制定《北京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议案。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议
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北京银行 2020 年度董监高履职评价结果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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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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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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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李大进 傅卓婷
见证律师:
王昊楠
202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