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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22-01-0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169)




            中国北京

          2022年1月12日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目 录




                                                                      文 件 目 录




会 议 议 程 ................................................................................................................................................... I

会 议 须 知 .................................................................................................................................................. II

议案一 关于选举部分董事的议案 ............................................................................................................. 1

议案二 关于选举部分监事的议案 ........................................................................................................... 12

议案三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14

议案四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7

议案五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4

议案六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与选举办法》的议案........................................ 52

议案七 关于选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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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议 议 程
会议时间:2022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00
会议地点:北京银行桃峪口研发基地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召 集 人:本行董事会
                                     议 程 内 容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 选举监票人
四、 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部分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部分监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与选举办法》的议
     案;
     7、审议关于选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 股东发言或提问
六、 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 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八、 宣布表决结果及决议
九、 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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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须知。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一、大会现场表决前,会议现场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
持人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
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
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三、股东发言、提问时间为 20 分钟。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
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2 分钟。本行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且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行将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
下规定处理: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五、现场表决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
决意见;网络投票按照本行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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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说明进行。
    六、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其他议案均为普
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七、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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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        关于选举部分董事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24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因部分董事任期届满,本行现开展董事提名选举工作。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可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监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张东宁先生、杨书剑先生;ING
Bank N.V.提名魏德勇先生(Johannes Hermanus de Wit)为本行董事候选

人。刘振东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本行董事。

    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张光华先生、杨运杰先生、赵丽芬女士为
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认为张东宁先生、杨书剑先
生、魏德勇先生(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具有丰富的北京银行运营管
理经验,深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符合北京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标准。张

光华先生、杨运杰先生、赵丽芬女士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功底及金融从业
经验,熟悉银行运作流程,符合北京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标准。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张东宁先生、杨书剑先生和魏德勇先生连任本行

董事,任期三年。选举张光华先生、杨运杰先生和赵丽芬女士连任本行独
立董事,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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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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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1、张东宁先生,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厦门大学管理学硕士,
经济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张东宁先生具有 30 余年金融从业经验,
在 1996 年北京银行成立之初即加入北京银行,历任人力资源总监、上海分
行行长,北京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2017 年 12 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
党委书记、董事长。曾荣获 2015 年度“中国企业十大人物”、2015-2016
年度“全国优秀企业家”、2015-2016 年度“北京市优秀企业家”、“2017 中

国经济年度人物”、最具社会责任银行家”、2019 中国经济年度人物”、2019
年度“全国优秀诚信企业家”、“社会责任杰出人物”等荣誉称号。

    2、杨书剑先生,1991 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 年获吉林

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
师。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1997
年加入本行,2014 年 5 月加入本行董事会。2017 年 12 月担任本行党委副
书记、行长。杨书剑先生于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本行副行长,
2007 年 8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期间 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 年 7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

本行石家庄分行行长。荣获“2019-2020 年全国金融系统文化建设先进工作
者”称号、“2021 年度中国企业十大人物(国有企业)”称号。

    3、魏德勇(Johannes Hermanus de Wit)先生,荷兰国籍。1987 年

毕业于荷兰乌得勒支大学,获地理学硕士学位;1995 年毕业于美国罗彻斯
特大学和荷兰伊拉斯谟大学,均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13 年 12 月加入本
行董事会,同时于 2013 年 12 月至今担任本行副行长,负责零售业务。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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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勇先生 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 ING 银行(土耳其)零售银行首席
执行官,2008 年 1 月至 2010 年 10 月任 ING 直销银行(英国)首席执行官,
2002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ING 人寿保险(日本)总裁兼首席执行官、ING

共同基金(日本)主席,2001 年 8 月至 2002 年 6 月任 ING 集团总部(荷兰)
项目经理,1998 年 9 月至 2001 年 8 月任 ING 人寿保险(智利)战略与商务
总监,1997 年 6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 ING Afore Bital 养老基金(墨西哥)

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成员,1989 年 4 月至 1997 年 5 月期间担任 ING 人寿
保险(荷兰)集团内团体养老金团队负责人和荷兰西部区域团体养老金业
务负责人等多个管理职位,1987 年 11 月至 1989 年 3 月任荷兰皇家海军中

尉,1986 年 8 月至 1987 年 11 月任荷兰巴克咨询公司顾问。

    4、张光华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社会价值投资联盟主席团成员。分
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 12 月加入本行董事会。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计
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
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党委副书记、

执行董事、副行长、副董事长,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

    5、赵丽芬女士,中央财经大学原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97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18
年 12 月加入本行董事会。1985 年 7 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至今。期间,
1991 年 12 月-1993 年 6 月在日本筑波大学作教育部公派访问学者,现兼任
中国宏观经济管理教育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经济学总会副会长、首都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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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协会理事、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6、杨运杰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0 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2018 年 12 月加入本行董事会。现担
任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并在渤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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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银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北京银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提名 张光华先生、赵

丽芬女士、杨运杰先生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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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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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
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
经验。(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
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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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光华、赵丽芬、杨运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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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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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

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

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
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
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光华、赵丽芬、杨运杰
                                                      202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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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        关于选举部分监事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24 日监事会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因部分监事任期届满,本行现开展监事提名选举工作。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
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外部监事候选人可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
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本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周一晨先生为本行监事候选人,李健女士

为本行外部监事候选人。闻健明先生不再担任本行监事。

    经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初步审核、监事会审议,认为周一晨先生具有深
厚的管理理论基础和企业管理经验,符合北京银行监事任职资格标准;李

健女士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功底及金融从业经验,熟悉银行运作流程,符
合北京银行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标准。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周一晨先生连任本行监事,选举李健女士连任本

行外部监事,任期三年。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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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1、周一晨先生,2002 年 7 月获得北京行政学院工商管理研究生学历。

    2004 年 6 月加入本行监事会,现任泰富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基金小镇建设项目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基金小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基金小镇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北京延庆村镇银行董事,北京市工商

联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北京市房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北京市房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
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

    周一晨先生曾任北京市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政协委员,北京市工
商联第十一届、十二届常委,北京市工商联第十三届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北
京市房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

    周一晨先生于 1995 年 7 月至 1999 年 7 月任北京金安星辰公司总裁,
1992 年 5 月至 1995 年 7 月任北京凯悦食品公司董事、总经理,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5 月任房山物资局木材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2、李健女士,1997 年获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金融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8 年 12 月加入本行监事会。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导师,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市场经济
学会常务理事等。李健女士于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毕业后留校任
教至今,2003 年获国家教学名师奖,2004 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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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在《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银保
监发〔2020〕40 号)的工作指引下,银保监会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制度
体系的建设,制定和修订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银保监发〔2021〕

14 号)、《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银保监发〔2021〕39 号)、《关于进一
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
100 号)等多项公司治理监管规定。根据上述法规和其他监管规定,结合本

行实际情况,现需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共计提出了 67 条修订意见,因涉及条款增减,相关

章节及条款数目顺应调整。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修订对比表。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以及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前提下,授权本行高级管理层人员单独或
共同向监管机构履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报批工作,根据监管意见对公司
章程进行适时修订,并办理与修订相关的备案、公告及工商变更等事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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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注:1.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2.同时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对全文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3.对章程中各条款中涉及“其它”二字字样统一调整为“其他”二字。
     序号             原章程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或原因
                                                    第一章 总则
1.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
             理人员,是指执行董事、行长、        理人员,是指执行董事、行长、 一十六条第一项
             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等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它          责人等以及董事会确定本章程
             管理人员。                          规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2.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    与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统一表述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
             (四)以 公 积 金 转 增 注 册 资    (四)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
             本;                                资本;
             ……                                ……
3.           第二十七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购本行的股份:                      购本行的股份: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用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励;
             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五)赎回优先股。                    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          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股东权益所必需;
             方式;                              (五七)赎回优先股。
             (二)要约方式;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
             (三)赎回优先股的方式;              卖得收购本行股份的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
             式。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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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赎回优先股的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本行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4.   第二十八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八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     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     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       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       第二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       治理准则》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       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让或者注销。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       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
     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
                                      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
                                      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三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四条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行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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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间限制。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                            月时间限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6.   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       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义务:                          义务:                        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    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
     管规定和本章程;                管规定和本章程;              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条、第五条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使用来源合法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不得以
     外,不得退股;                  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      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
     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三)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
     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      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
     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
     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外,不得退股;
     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四)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
     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        或者、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任;                            的利益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
     ……                            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
                                     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滥用
                                     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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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七)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
                        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
                        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八)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
                        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
                        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
                        知本行;
                        (九)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
                        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
                        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
                        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
                        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
                        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
                        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
                        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
                        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
                        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
                        面告知本行;
                        (十一)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
                        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
                        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二)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
                        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
                        配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三) 主要股东应切实履行
                        其根据相关银行业监管规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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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的书面承诺,并积极配合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本
                                     行开展股东承诺评估;
                                     (七十四)法律、行政法规、监
                                     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7.   第四十四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       第四十四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的,应 六条
     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      当对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
     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权,并限制其提名或和派出的
     ……                            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      限制。
     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    ……
     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      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
     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      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 50%时,
     制。                            应当对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和派出
                                     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
                                     行限制。
8.   第四十五条 主要股东应当以       第四十五条 主要股东应当以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      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在必要时     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      向本行补充资本补充的长期承     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
     规划的一部分。                  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     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条、
     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      部分。                         第十一条
     补充资本。                      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
                                     补充资本。
                                     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业监管规定
                                     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由董事
                                     会认定。主要股东违反其根据
                                     银行业监管规定向本行作出的
                                     书面承诺的,由董事会就对其
                                     采取的相应限制措施提出议
                                     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相关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回
                                     避表决。
                                       第二节 股东大会
9.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四条、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
     权:                            权: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                            ……                           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
     (八)对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
     上市作出决议;                  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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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                            划方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八)罢免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
                                      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
                                      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
                                      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会行使。
10.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二十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章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程指引》第四十三条
      (一)董事人数不足 12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12 人少于本
      ……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
                                      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11.   第五十条 ……本行还可以在       第五十条 ……本行还可以在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五条、
      条件成熟时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条件成熟时提供网络或其他将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四条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五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有权向     二十条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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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13.   第五十五条 ……                 第五十五条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作为本行档案资料保存。        并作为本行档案资料保存,保
                                      存期限为永久。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十二条
      ……                            ……
      (三)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市;                            及上市;
      ……                            ……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
      ……                            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九)罢免独立董事;
      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      (九十)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其他事项。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
                                      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6.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
      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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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及股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
      例限制。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7.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二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七
      会表决。                        会表决。                      条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
                                      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如本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则股东大会同时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
                                      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8.   第九十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       第九十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二十七、六十一条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一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一
      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      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
      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      人关联方不得同时再提名董事
      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    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
      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关联人关联方提名的董事(监
      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      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
      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      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
      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      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
      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      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
      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      联人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原则上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三条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决。……                        序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20.   第一百〇二条 ……               第一百〇二条 ……           对党委名称进一步明确。
      本行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      本行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
      记、委员的职数按市国资委党      记、委员的职数按北京市国资
      委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     委党委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
      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      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
      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      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
      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和      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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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书记。                      记和纪委书记。
21.   第一百〇三条 本行党委根据       第一百〇三条 本行党委根据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 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
      规履行职责。                    规履行以下职责。:
      ……                            ……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
      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                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
      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      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
      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
                                      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
                                      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
                                      定的其他职责。
22.                                   第一百〇四条 重大经营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      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
                                      决定。
                                      本行党委应结合本行实际制定
                                      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
                                      委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       第 一 百 〇 五 条 第 一 百 〇 六 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 3 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 3 年。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24.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       第 一 百 〇 六 条 第 一 百 〇 七 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五条
      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对本行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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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       第 一 百 〇 七 条 第 一 百 〇 八 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五条
      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对本行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26.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的提名及       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〇九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九条
      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董事的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
      ……                            为: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      召开之前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实履行董事义务;                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
      ……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义务职责;
                                      ……
27.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每年       第一百〇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      三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
      董事会会议。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        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三十四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议。                            条第一项
      也不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      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
      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      事会现场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
      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会现场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
28.   第一百一十条 ……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      条 ……                             五条、第二十九条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事职务。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定,履行董事职务。
      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
                                      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
                                      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
                                      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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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
                                      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
                                      会人数符合要求。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行独立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      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      三十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任      行不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
      外的其它职务,以及与本行及      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外的其它他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      职务,以及并与本行及主要本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
      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      能影响其对本行事务进行独
      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
                                      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30.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      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      四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
      的信誉,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      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且     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二
      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条、《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
      它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
      或个人影响;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                            ……
      (五)具有 8 年以上的法律、经     (五)具有 85 年以上的法律、经
      济、金融、财务或其它有利于      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
      历;                            历;
      ……                            ……
31.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不得担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不得担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
      本行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      本行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亦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亦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十条、第十一条
      ……                            ……
      (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    (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
      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      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
      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
      ……                            职的人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      ……
      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
      外祖父母。                      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2.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不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      条 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      三十七条
      职。                            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担任独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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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
                                      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33.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提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委员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    三十五条
      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
      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
      选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
      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      选举产生。已经提名非独立董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期与      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
      本行其它董事任期相同,其任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期与
      职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其任
      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职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34.   第一百二十条 ……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      条 ……                       三十八条
      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定最低限额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
      的,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在下任      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定最低限额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      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
      效。                            事的辞职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因丧失
                                      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
                                      外。
35.   第一百二十一条 ……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它独立董      条 ……                       三十二条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其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
      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其
      数应不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      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现场会议
      三分之二。                      的次数应不少于董事会现场会
                                      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36.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      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     三十九条
      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      大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
      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      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                            大会发表意见: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      ……
      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
      ……                            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对本行、
      (九)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
                                      (九)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
                                      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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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37.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      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的,董    三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
      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     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三十四
      ……                            会予以罢免:                   条第一项
      (三)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
      会会议的,或者连续两次未亲      (三)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它独立      会会议的,或者连续两次未亲
      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      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
      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      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
      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的次数少
      ……                            于董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三分
                                      之二的;
                                      ……
                                         第三节 董事会
38.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行设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     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由 17 名董事组成。    大会负责。本行董事会由 12 至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      1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人数
                                      原则上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
                                      三分之一。
39.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行董事长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和行长应当分设,且本行董事      条 本行董事长和不得兼任行      七十六条
      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      长应当分设,且本行董事长不
      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兼任。
40.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下列职权: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十四条
      ……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与核销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项;                            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
      或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        或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
      书,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      书,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
      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法律规      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法律规
      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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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和奖惩事项,监督高级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      管理层履行职责;研究确认董
      度;                            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
      案;                            度;
      (十四)制订回购本行普通股股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
      票方案;                        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五)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        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
      度,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                            (十四)制订回购本行普通股股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      票方案;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十五)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
      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度,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会决定本行重大问题,应      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
      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承担最终责任;
                                      ……
                                      (二十一)制定本行发展战略并
                                      监督战略实施;
                                      (二十二)制定本行资本规划,
                                      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
                                      责任;
                                      (二十三)制定本行风险容忍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
                                      任;
                                      (二十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
                                      公司治理;
                                      (二十五)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六)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
                                      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
                                      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七)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
                                      责任;
                                      (二十一二十八)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本行重大问题,应
                                      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41.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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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全体董事和监事。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42.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四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五条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临时会议:
      东提议时;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四)监事会提议时;               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四)监事会提议时;
      议时;                           (五)二分之一两名以上独立董
      (六)党委会提议时。               事提议时;
                                       (六)党委会提议时。;
                                       (七)行长提议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3.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       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      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       议方式或(包括电话会议、视
      式召开。                         频会议等)和书面传签等方式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       召开。
      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
      董事能听清其它董事发言,并       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应保证与
      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       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
      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       并进行互相交流即时交流讨
      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       论。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       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
      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       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
      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       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
      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       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
      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       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
      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       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
      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       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
      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
                                       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
                                       表决为准。……
44.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三十二条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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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议上的投票权。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
                                      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
                                      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
45.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
      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为
                                      永久。
46.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      条 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时应      五十条
      上董事表决通过且不能以通讯      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
      表决方式召开:                  过且不能以通讯书面传签表决
      ……                            方式召开:
      (十一) 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       ……
      务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
      ……                            重组等重大事项薪酬方案;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47.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行设董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会秘书,负责本行股东大会和      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本    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以及本行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备、文件保管以及本行股东资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事宜。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关规定。                        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8.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
      战略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 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关       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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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联交易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零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也      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准则》第五十六条、《银行保险机
      可根据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      和审计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     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      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第十四条
      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独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立董事占多数,且由独立董事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
      担任负责人。控股股东提名的      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董事不得担任关联交易委员会      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担任审      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独
      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及      立董事占多数,且由独立董事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      担任负责人,风险管理委员会
      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      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于 25 个工作日。                三分之一,审计委员会的负责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控股
                                      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关联
                                      交易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
                                      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
                                      易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
                                      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
                                      时间不得少于 2520 个工作日。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七章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9.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行设行长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     依据本行实际情况修改
      一名,设副行长五名,并可设      条 本行设行长一名,设副行长
      立其它董事会确认的高级管理      五若干名,并可设立其他董事
      人员。                          会确认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长、副行长任期 3 年,连聘     行长、副行长任期 3 年,连聘
      可以连任。                      可以连任。
50.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本行控股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      六条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51.   第一百七十二条 建立高级管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已
      理层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        条 建立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 删除相关表述
      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      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
      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    完整地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
      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      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
      景等情况。                      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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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一百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      条 高级管理层接受监事会的 七十三条
      事会提供有关商业银行经营业      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      商业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
      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      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
      息,主动配合监事会依职权进      景等情况的信息,主动配合监
      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
                                      等活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
                                      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
                                      应当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要求,
                                      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
                                      经营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3.   第一百七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四条
      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本行董事会应当采取措
                                      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54.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五条
      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对本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行的财产。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
                                      财产。
55.   第一百八十二条 股东代表监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条 股东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      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      名方式和及选举的一般程序       治理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为:                            第四十四条,并参照本章程第一百
      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     〇九条修改
      名,经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      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      名,经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外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
      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      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      监事会提名;
      务。                            (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监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
                                      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监
                                      事会审议;经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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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通知公告
                                       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职责;
                                       (四)股东大会对每位监事候
                                       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56.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工代表监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事由职工通过民主程序选举和       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本   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罢免。                           行工会提名,由职工通过民主
                                       程序选举和罢免。
57.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任期 3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 参照对章程原第一百〇五条的修
      年,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届       条 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 改而修改
      满以前,不得无故解除监事职       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
      务。                             以前,不得无故解除监事职务。
58.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应亲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       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其它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签字或盖章。                     限,并由委托人签字名或盖章。
59.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应当每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       条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     六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
      的监事会会议。                   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    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三十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会议。                        四条第一项、《商业银行监事会工
      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作指引》第二十一条
      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监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       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监
      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       事会现场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
      能履行其职责,监事会应当提       会现场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请股东大会或建议通过职工民       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监
      主程序予以罢免。                 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       通过职工民主程序予以罢免。
      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为
      作日。                           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得
                                       少于 15 个工作日。
60.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列席董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可       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 第十四条
      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管理层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       可以有权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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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派监      有表决权。
      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
                                      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派监
                                      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二节 外部监事
61.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行外部监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      条 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    六十六条
      的其它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      行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
      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务,并与本行及主要本行股东、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
      本行外部监事由单独或合计持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
      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     事。
      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本行外部监事由单独或合计持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选举、      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
      更换和辞职的程序比照本章程      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选举、
      外部监事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      更换和辞职的程序比照本章程
      计不得超过 6 年。               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
                                      外部监事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
                                      计不得超过 6 年。
62.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部监事可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以委托其它外部监事代为出席      条 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    十四条、第六十四条、《银行保险
      监事会会议,但其每年亲自出      部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
      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应不少于      但其每年亲自出席监事会现场   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会议的次数应不少于监事会现
      外部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      场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会会议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      外部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
      数三分之二的,或者连续两次      会现场会议次数少于监事会现
      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它      场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或者
      外部监事出席的,监事会应当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的,监
                                      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
                                      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
                                      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三节 监事会
63.   第二百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二百条第二百〇一条 监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条
      权:                            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      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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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也可
      ……                             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
                                       门报告;
                                       ……
64.   第二百〇三条 定期监事会会        第二百〇三条第二百〇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4 次,由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年应当至少 七十条
      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应于       召开 4 次,由监事长负责召集,
      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     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
      监事。                           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监事的半数通过。                 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65.   第二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        第二百〇五条第二百〇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一的,监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     七十条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临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时会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
      (三)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议时;
      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以书面形       (三)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式通过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以书面形
      议。                             式通过通讯书面传签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
66.   第二百〇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        第二百〇六条第二百〇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七十一条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议记录上签名。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
      行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行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保存期限
                                       为永久。
                                          第十五章 附则
67.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释义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                             条 释义                        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四)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       ……
      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        (四)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
      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       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
      额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      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
      重大影响的股东。                 额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     重大影响的股东。
      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
      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       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驻出董
      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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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      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        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
形。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情形。
                                (五)利益相关者,是指本行
                                金融消费者、员工、供应商、
                                债权人、社区等。
                                (六)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该投资者
                                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本行
                                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
                                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
                                者。
                                (七)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
                                享有本行股权收益的人。
                                (八)董事会现场会议或监事
                                会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
                                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
                                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
                                会议。
                                (九)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
                                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
                                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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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2021 年 12 月 24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为完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相关内容,
并满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
监管要求,本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29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22 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拟修订的《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管理情况,现拟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前提
下,授权本行高级管理层人员单独或共同根据《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修改情况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本次修订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修订后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生
效。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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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注:1.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2.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对全文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3.全文各条款中涉及“其它”二字字样统一调整为“其他”二字。
序
            原议事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或原因
号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1.   第六条 股 东 大会 是 本行 的最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最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
     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
     ……                             ……                           理准则》第五条、第十八条,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与《章程》第四十六条保持
     告;                             ……                           一致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
     (八)     对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
     ……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方案;
     (十七)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       (十七)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
     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       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       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
     购、转换、派息等;               购、转换、派息等;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八)罢免独立董事;
     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
                                      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二十一)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
                                      定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
                                      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
                                      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2.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则》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与《章程》第四十九条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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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人数不足 12 人时;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    一致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不足 12
     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人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     收股本总额 1/3 时;
     “提议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提议股东”)请求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形。                            (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
                                     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3.   第十条 股东大会因特殊情况       第十条 股东大会因未能在本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国      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期限    则》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股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本      内召开的,本行特殊情况需延    东大会规则》第四条
     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
     以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本行所
     延期召开的理由。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4.   第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第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少于两名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则》第二十条,与《章程》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保持一致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5.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第十条,与《章程》第五十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    五条保持一致
     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境内证券交易所及其它有      构、和境内证券交易所及其它
     关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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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
     派出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所及     证监会派出机构、境内证券交
     其它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     易所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提交
     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6.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
     册的所有股东普通股和表决权     册的所有股东普通股和表决权   五条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
     程行使表决权。                 程行使表决权。
         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         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先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7.   第四十二条 在股东年会上,董    第四十二条 在股东年会年度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
     告。                           应作出述职报告。
8.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本      【删除】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    本条款依据的《上市公司股
     行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     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解释   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     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   已失效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本行董     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     的,本行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
     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本行财     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
     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     及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东大会做出说明。               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七章 表决和决议
9.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四十六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与《章程》第八十三条保持
     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致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
     算方案;                       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五)本行年度报告;           酬和支付方法;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
     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算方案;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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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0.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四十七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则》第二十二条,与《章程》
    ……                           ……                         第八十四条保持一致
    (三)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
    上市;                         券及上市;
    ……                           ……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行的普通股股份;   方案;
    (八)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     (七)回购本行的普通股股份;
    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     (八)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
    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     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
    购、转换、派息等;             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     购、转换、派息等;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九)罢免独立董事;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     (九十)法律、行政法规、监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管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
    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 第四十九条 普通股股东(包      第四十九八条 普通股股东       《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权,每一普通股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每一普通股股份享有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表决权。表决权恢复的每股优     一票表决权。表决权恢复的每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
    先股所享有的表决权按具体发     股优先股所享有的表决权按具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
    行条款中相关约定计算。         体发行条款中相关约定计算。    十八条,与《章程》第八十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五条保持一致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露。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
    投票权。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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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导致本行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七条、与《章程》第八十九
    会表决。                       会表决。                      条保持一致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
                                   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
                                   见。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行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如本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则股东大会同时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
                                   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
                                   决。
13.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      第五十二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     与《章程》第九十一条保持
    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    一致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     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搁置或不予表决。               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和决议公告
14.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第五十九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则》第七条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本行应当将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送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5.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第六十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则》第二十四条,与《章程》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第八十条保持一致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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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为永久。
                                         第十章 附则
16. 第七十条 本规则于股东大会       第七十六十九条 本规则于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
    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后,自本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后 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
    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挂牌交易      执行,并作为本行章程的附件, 理准则》第二十条
    之日起生效。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挂牌
                                    交易之日起生效。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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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24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 号)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拟修订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管理情况,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前提下,
授权本行高级管理层人员单独或共同根据《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修改情况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本次修订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与修订后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生效。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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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注:1.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2.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对全文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3.全文各条款中涉及“其它”二字字样统一调整为“其他”二字。
序
           原议事规则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或原因
号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责。                            责。                         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
     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      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
     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      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
     基本方式。                      基本方式。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
                                     责,确保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行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2.   第三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     第三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向股东大会负责。本行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负责。本行董事会 则》第三十四条,与《章程》
     由 1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由 12 至 17 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三十条保持一致
     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      独立董事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董
     分之一。                        事会成员总数不少于全体董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
3.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                            ……                        则》第四十四条,与《章程》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持一致
     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      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与核销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等事项;                        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                            ……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
     或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        或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
     书,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      书,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
     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法律规      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法律规
     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和奖惩事项,监督高级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      管理层履行职责;研究确认董
     度;                            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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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制订本行章程的修订方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
案;                                度;
(十四)制订回购本行普通股股          (十三)制订本行章程的修订方
票方案;                            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十 五 ) 制 定本 行 信 息披露 制   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
度,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          (十四)制订回购本行普通股股
更换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票方案;
所;                                ( 十 五 ) 制 定 本 行 信 息 披露 制
……                                度,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 二 十 ) 在 股东 大 会 授权范 围   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
内,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          承担最终责任;
定是否回购、转换、派息等;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          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章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所;
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董事会决定本行重大问           ( 二 十 )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范 围
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          内,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
见。                                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
                                    定是否回购、转换、派息等;
                                    (二十一)制定本行发展战略并
                                    监督战略实施;
                                    (二十二)制定本行资本规划,
                                    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
                                    责任;
                                    ( 二 十 三 ) 制 定 本 行 风 险容 忍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
                                    任;
                                    (二十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
                                    公司治理;
                                    (二十五)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六)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
                                    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
                                    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七)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
                                    责任;
                                    (二十一八)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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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
                                     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
                                     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
                                     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
                                     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
                                     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
                                     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
                                     使。
                                         董事会决定本行重大问
                                     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
                                     见。
4.   【无】                          【新增】第八条 本行董事会应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当建立并践行高标准的职业道     则》第四十五条
                                     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应当符
                                     合本行长远利益,有助于提升
                                     本行的可信度与社会声誉,能
                                     够为各治理主体间存在利益冲
                                     突时提供判断标准。
5.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长和行长       第十二三条 本行董事长不得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应当分设,且本行董事长不得      兼任和行长应当分设,且本行     则》第七十六条,与《章程》
     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      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持一致
     要负责人兼任。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6.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       第十五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
     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      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 十一条
     议。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通知      会议。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通
     监事。                          知监事。
                                         董事会应当按本行章程及
                                     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
                                     有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
                                     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7.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八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   则》第四十九条、《上海证券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    示范规则》第五条及公司章
     东提议时;                      东提议时;                     程第一百四十三条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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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时;                              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五)二分之一两名以上独立董
     议时;                              事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六)党委会提议时;
     ( 七 ) 证 券 监管 部 门 要求召 开   (六七)行长提议时;
     时;                                ( 七 )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要 求召 开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          时;
     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
     (九)党委会提议时。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党委会提议时。
8.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拟           【删除】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           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有同
     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            样规定,建议删除重复内容。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与拟决          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议事项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          与拟决议事项无重大利害关系
     出席即可举行。                      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9.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           第二十七六条 董事会会议可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          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包括或电            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          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和书面            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章程》
     开。                                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八条保持一致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
     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          议或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应
     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它董事发          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
     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          发言,并即时交流讨论进行互
     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          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
     录音或录影。董事在该等会议          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影。
     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            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
     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          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
     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          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
     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          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
     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          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
     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          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
     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          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
     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          口头表决为准。本行应当采取
     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          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
     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          现场会议情况。
     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
     其它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          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
     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          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
     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          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
     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          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
     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          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
     决议。                              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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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
                                    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
                                    决议。
10.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三十一条 董事会作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则》第五十条,与《章程》
    但是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      数通过;但是审议以下事项时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持一致
    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且不      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
    能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通过且不能以书面传签表决方
        (一)利润分配方案、股息      式召开:
    政策的变动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一)利润分配或方案、股
    案;                            息政策的变动方案和弥补亏损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方案;
    本的方案;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三)合并、分立、解散或      本的方案;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合并、分立、解散或
        (四)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及上市的方案;                      (四)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五)回购本行普通股股票      及上市的方案;
    方案;                              (五)回购本行普通股股票
        (六)本行章程的修订案;      方案;
        (七)根据董事长提名,聘          (六)本行章程的修订案;
    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及董事会秘          (七)根据董事长提名,聘
    书,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者      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及董事会秘
    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      书,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者
    及法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      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
    或者解聘的其它高级管理人        及法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
    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或者解聘的其它高级管理人
        (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      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
        (九)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给高级管理层设定的开支限额          (九七)负责审议超出董事
    的任何重大资本开支、合同和      会给高级管理层设定的开支限
    承诺;                          额的任何重大资本开支、合同
        (十)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和承诺;
    重大投资方案;                      (十八)重大资产处置方
        (十一)聘任和解聘高级管      案、重大投资方案;
    理人员;                            (十一九)聘任和解聘高级
        (十二)资本补充方案;        管理人员;
        (十三)重大股权变动以及          (十二十)资本补充方案;
    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三十一)薪酬方案重大
        (十四)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
    围内,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      事项;
    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十四十二)在股东大会授
    决定是否回购、转换、派息等;    权范围内,决定与本行已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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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优先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
    半数认为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      限于决定是否回购、转换、派
    响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息等;
    事表决通过的其它事项。              (十五十三)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认为会对本行产生重
                                    大影响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11.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第三十五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
    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结束后 5 日内将整理的会议记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录发送各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
    事如有修改意见,应在接到会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
    议记录后 3 日内作出反馈,未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作出反馈的,视为无修改意见。    在签字时附加说明。董事会办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 3 日内在     公室应当董事会结束后 5 日内
    综合整理各董事反馈意见后将      将整理的会议记录发送各出席
    最终版会议记录发送各董事签      会议的董事,董事如有修改意
    字确认。                        见,应在接到会议记录后 3 日
                                    内作出反馈,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无修改意见。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在 3 日内在综合整理各
                                    董事反馈意见后将最终版会议
                                    记录发送各董事签字确认。
12.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     第三十七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则》第五十一条、第七条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      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
    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      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等签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决议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以及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
    存。                            书负责保存。本行应当将董事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      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
    限为 10 年。                    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
                                    限为 10 年,其中会议记录的保
                                    存期限为永久。
13.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       第四十二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十三条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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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      规或者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      议,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
    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14.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五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规则》8.1.4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
    和方式;                        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
    章程的说明;                    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说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      明;
    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
    和受托董事姓名;                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        和受托董事姓名;
    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
    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        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
    由;                            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      由;
    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
    理由和回避情况;                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      理由和回避情况;
    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
    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      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
    见;                            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      见;
    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
                                    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章 附则
15.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于股东大       第四十八七条 本规则于股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后,自      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后执     十九条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挂牌交      行,并作为本行章程的附件自
    易之日生效。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挂牌交
                                    易之日生效。




                                               51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议案六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与选举办法》的
                                            议案
                    (2021 年 12 月 24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银行保险机

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管理情况,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
名与选举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提名与选举办法》修订对比表。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与选举办法》修订对比表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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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与选举办法》修订对比表

注: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同时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对全文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序
                 原内容                          现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或原因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
1.   行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     行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     司治理准则》进行修订,《商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已失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效
     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
     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国家     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保险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章 董事提名程序
2.       第三条 当本行董事任期          第三条 当本行董事任期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调整
     届满或董事会人数少于公司章     届满或董事会人数少于公司章
     程规定时,本行董事会以公告     程规定时,本行董事会以公告
     形式发出征集和提名董事候选     形式发出征集和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通知。                     人的通知。
3.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原则        第六五条 董事候选人原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
     上由股东提名产生。当股东提 则上由股东提名产生。当股东         理准则》第二十七条
     名董事候选人数少于拟选任人 提名董事候选人数少于拟选任
     数时,可以由董事会提名补足。 人数时,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提名补足。
4.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
     原则上由股东提名产生。当股     人原则上由股东提名产生。当     理准则》第三十五条
     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少于     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少
     拟选任人数时,可以由董事会     于拟选任人数时,可以由董事
     或监事会提名补足。             会提名委员会或监事会提名补
                                    足。
5.       第八条 同一股东及其关          第八七条 已经提名监事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
     联人已提名监事候选人的,不     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     理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
     得同时提名董事候选人。同一     董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     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已提
     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       名监事候选人的,不得同时提
     人,提名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     名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
     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候选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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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
                                    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一。已经提名非
                                    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
                                    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同一股东
                                    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原则上
                                    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一。
                                       第四章 董事选举程序
6.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由出          第十五四条 董事应当由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调整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选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职工董事)经本行职工代表     事(职工董事)经本行职工代
     大会选举产生。                 表大会选举产生。
7.       第十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          第十七六条 在选举独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应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     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第四条第三项
     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
     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
     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8.       第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          第十八七条 对中国证监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本行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     被提名人,可作为本行董事候   第四条第三项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     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本行董     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董事时,本行董事会应对独立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
     情况进行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
                                    况进行说明。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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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七         关于选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21 年 10 月 28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自 2014 年起,我行连续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提供审计服务,2021 年度审计工作结束后,服务年限将满 8 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

〔2020〕6 号)的相关规定,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不
超过 8 年,因此本行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本行已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
宜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财政部管理办法要求,本行开展了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招标选
聘工作,根据评标结果,推荐评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标人。故提请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行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
用共计 566 万元人民币。

    以上议案已经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附件: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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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北京成立,于 2012 年

7 月 5 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 年 7
月 10 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 2012 年 8 月 1 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 167

人,注册会计师 92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超过 170 人。

    毕马威华振 2020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其中

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31 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
币 13 亿元)。

    毕马威华振 2020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 57 家,上市公司财
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3.56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
业,金融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
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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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等。毕马威华振 2020 年本公司同行业
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5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
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
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于 2018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地方证监局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
2 次,相应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从业人员 7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

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
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除此以外,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

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
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为史剑,2011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史剑
1999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拟于
2022 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史剑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

报告 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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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为张鲁阳,2014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
鲁阳 2020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拟
于 2022 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张鲁阳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 0 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李乐文,2018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李乐文 1994 年开始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香港”)执业,2009

年开始常驻中国内地,199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拟于 2022 年起开
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李乐文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
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
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
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
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
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2 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 566
万元,其中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464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02 万元,较 2021 年拟向原聘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减少人民币 48

万元,同比降低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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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本公司自 2014 年起,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安永华明”)为本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截至 2020
年度,安永华明已连续为本公司提供服务满 7 年,2020 年度审计意见类型
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本公司已经续聘安永华明为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届时服务年限将满 8 年。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安永华明开展部分审计工作
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及沟通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
6 号)(以下简称“财政部管理办法”),国有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
事务所年限不超过 8 年。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完 2021 年审计工作后,

将达到 8 年最长服务年限,须进行变更。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关
事宜与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
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做好相关
沟通及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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