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18
江南水务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已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
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
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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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亚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方式与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66,365,77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1.16%。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11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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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 2012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12 年管网投资建设总体预算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1 年度薪酬的方案》;
11、《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涉
及关联交易议案的,关联股东均予以回避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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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潘岩平
阚 赢
201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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