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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环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5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环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环
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相
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1359339_B01】号)确认,
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 4,329,414,236.41 元,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公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519,542,987.89 元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16,716,224.99 元,扣除 2022 年度现金分红 112,185,854.30 元,截止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 4,720,055,145.01 元。

    本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 2022 年末总股本 1,121,858,543
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分红 1.00 元(含税),剩余
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按照该预案,本次拟分配的现金分红
总额 112,185,854.30 元(含税),占 2022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21.59%。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长期稳健的经营能力,在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广大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
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二、《关于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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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公司《关于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
报告的议案》及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
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财务公司”)作为上海
银保监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
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
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可较好地控制风险;城投财务公
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
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关联交易公平,公司资金独立、安全,不存
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未发现城投财务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投资、信
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与城投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整体风险可控。
    三、《关于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修订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而进行的相应变更,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修订公
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四、《关于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过程中,审计人员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
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该所的2022年度审计
费用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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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和专业能力,其审计成员均具有必须的职业证书和工作经验,在执
业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具备专业
的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顺利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编制了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经审阅,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新一期债务融资工具继续注册发行工作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为继续保障公司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拟继续做好新一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继续注册发行工作,注
册及发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
券等。公司拟继续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含90亿元),
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及项目建设费用、公司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
资金、偿还有息债务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本次融资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优化公
司债务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关于新一期债务融资工具继续注册发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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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的议案》。

(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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