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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君安: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9-10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11 月 1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宁国路 25 号兴荣温德姆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733,824,164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738,000,70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995,823,46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3.1416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1.962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1.179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松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5 人,出席 5 人,公司董事傅帆先生、周磊先生、王文杰先
   生、林发成先生、周浩先生,独立董事夏大慰先生、施德容先生、陈国钢先
   生、凌涛先生、靳庆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 6 人,出席 5 人,公司监事冯小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喻健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的见证律师、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00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1.01            贺青            4,728,945,456       99.8969 是
1.02            安洪军          4,726,331,118       99.8417 是
(二)      涉及重大事项,A 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1.01                       贺青                    545,593,540
1.02                       安洪军                  544,953,47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牟坚、肖骏妍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
表决结果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