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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2021-04-2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一年四月修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0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006083861677。
     1.03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8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04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Jiangsu Linyang Energy Co., Ltd.
     1.05 公司住所: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 666 号
           邮政编码:226200
     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48,889,266 元。
     1.07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0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1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除公司总经理外的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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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电子式电能表的高科技、高品质、人性化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以振兴民族工业为己任、创世界名牌。
    2.02 公司的经营范围:仪器仪表、电子设备、电力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集
成电路、光伏设备、照明器具、光电元器件、LED 驱动电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计算机软硬件及系统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
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智能电网系统集成;储能控制系统以及太阳能等新能源应用
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力电气工程、建筑物照明设备、光伏电气设备、路牌、路
标、广告牌的安装、施工;电力设备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系统、变电站智能辅助系
统、安防系统;新能源、节能环保相关产品及零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
安装;国际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最终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01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0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03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04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3.05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列表如下:
             发起人                   股份数即出资额                 出资方式
                                       (万股/万元)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17,000                   净资产
      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                 1,000                    净资产
             虞海娟                        1,000                    净资产
                 徐斌                      1,000                    净资产
             总计:                        20,000
    上述股东的出资时间为 2010 年 2 月 2 日。
    3.06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1,748,889,266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3.07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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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08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09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10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11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
    3.12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 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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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3.13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14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15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4.01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4.0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4.03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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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04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4.05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4.0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8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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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4.09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4.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侵占公司资产、泄露公司内部信息等。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4.1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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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4.1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13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15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16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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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4.17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4.18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19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20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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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22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23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4.2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23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25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26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4.27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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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8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4.29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30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4.31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32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33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4.3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4.35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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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6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4.37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38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4.39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4.40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4.4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4.42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4.43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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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44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4.45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4.46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47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4.48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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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49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50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关系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
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
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三)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
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事宜等向股东大会作
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
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4.5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款所述重大关联交易,系指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确定关联交易金额时,公司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交易金额。
    4.52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作出决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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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和资产评
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
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上述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同意或认可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及其决策程序及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4.53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54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55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56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4.57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4.58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59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60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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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62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63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4.64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4.65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4.66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4.67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5.01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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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5.02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5.03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的提名、选举或更换程序,应当按下列规定,规范、
透明的进行: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3 名以上董事联名
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二)提名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及推荐材料;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三)董事会按本章程第 5.01 条规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
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查未通过的,以书面形
式反馈给提名人;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前,董事会应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04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5.05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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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占用,不得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5.06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5.07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5.08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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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5.09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或者辞职生效后的 2
年内,或者有关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仍然有效;其中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或
者辞职生效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为止。
    5.10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5.11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12 独立董事及其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5.13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5.14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人。
    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平等。
    5.15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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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5.16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5.17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5.18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所示:
       (一)对外投资(包括股权、债权投资、委托理财等)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
定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但低于 30%的投资项
目。
       (二)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抵押、租赁等)权限:公司董事会
有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进行资产处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但低于 30%的资产处置事项。
       (三)对外担保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低于本章程第 4.12 条规定的股东大
会权限以内的对外担保比例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董事会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取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四)资产抵押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但低于 30%的资产抵押事项。
       (五)关联交易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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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处置、担保、抵押分次
进行对外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以上权限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权限标准的其它相关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
定。
       5.19 为制止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
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
资产的应立即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
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侵占的资产。
       对于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应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于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给予解聘处分;
       (二)对于负有直接或严重责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
事职务。
       5.20 董事会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5.21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第 5.15 条所确定的董事会职权,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在董
事会闭会期间适当授权给公司董事长行使。上述授权应明确、具体,有明确的期限,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超出董事会的权限。必
要时,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董事会可以随时取消前述授权。
       5.22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23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24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5.25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话
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
       5.26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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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5.27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28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29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既可采取投票方式,也可采取举手方式;但若有任
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会议、
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5.30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5.31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5.32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5.33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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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01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02 本章程第 5.0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 5.05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5.06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6.03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6.04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6.05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6.06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6.07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6.08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6.09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后聘任,协
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任期,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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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批准予以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的任期,由董事会决议
确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6.11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义
务,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6.12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7.01 本章程第 5.0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02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第 5.05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5.06 条(一)~(四)、(六)关于董事的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7.0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选举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其提名、选举或更换程序,应当按下
列规定,规范、透明的进行: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
名单;
    (二)提名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及推荐材料;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三)董事会按本章程第 5.01 条规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
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查未通过的,以书面形
式反馈给提名人;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前,董事会应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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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4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
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前款款规定的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
会时生效。
       7.05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7.06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7.07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7.08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7.09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中应包括股东选举监事两人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一人。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直接进入监事会。
       7.10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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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7.11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7.12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7.13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7.14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8.01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8.02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8.03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8.04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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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8.05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8.06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股利的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股利。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时,公司应当每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
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配。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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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
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在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
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
    8.07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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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
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
的股利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
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三)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
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
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四)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监事会同意利润分配的提
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监事会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
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
召开股东大会;
    (五)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
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披露。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
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8.08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8.09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8.10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8.11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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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8.13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8.14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9.01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9.02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9.03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9.04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董事
会临时会议通知,还可以采用电话方式进行。
    9.05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监事
会临时会议通知,还可以采用电话方式进行。
    9.06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纸质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9.07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9.08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报纸及信
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公司指定公告
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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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0.01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0.02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公告媒体中的其中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0.03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10.04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告媒体中的其中一份报纸上公告。
    10.05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
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06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
司指定公告媒体中的其中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07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10.08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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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9 公司有本章程第 10.08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10.10 公司因本章程第 10.08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0.11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0.1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
公告媒体中的其中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0.13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10.14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10.15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0.16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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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17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1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11.02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的本条规定。
     11.03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1.04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11.05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12.01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02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12.03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有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2.04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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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多于”不含本数。
     12.05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2.06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12.07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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