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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旭电子: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0-09-10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旭电子”或“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本
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
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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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
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
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
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确定的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
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重点面向对公司具有战略价值的核心人才,包括
对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具备重要性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键岗位的骨
干员工。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参加人数为 122 人。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的获取方式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无偿转让,员工无
需实际出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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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环旭电子 A 股普通股
股票,公司计划无偿转让 46.11 万股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转让价格为 0 元/股。
    (三)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总计持有 46.11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100%,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有的每 1 份额对应 1 股标的股票。各持有人
最终持有份额以实际参与情况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46.11 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比例约为 0.0211%。
    单个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的对应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获取股票的情况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及考核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
计划之日起算,持有人会议通过后,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延长。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全部分配
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
笔无偿转让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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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交易日内。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2021 年度的考核情况进
行综合考评。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确定持有人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
后实际获得其份额所对应权益的比例,因考核未达标而未分配的份额所对应的
股票转回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综合考评                         锁定期结束后获得
           S(含)以上                              100%

              S 以下                                  0%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
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
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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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
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
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3、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分配;
    5、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收益分配方案;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审
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
职权。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
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
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事由和议题;
会议所必须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以书面方式表决
的,不受上述约定事项的约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事由、议题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
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选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
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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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
有规定外,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
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
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需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
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
持有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力。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会提名、持有人会议投票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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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6、代表或授权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0、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
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11、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
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
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事由和议题;会议所必须的会议材料;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
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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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承担税费等;;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及其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成立时,以接受公司
无偿转让的方式取得公司已完成回购的社会公众股股票及其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进行权益分配。
   (二)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
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
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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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统一分配。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转
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票资产和现金资产按照各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合理分配。
    (四)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五)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
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
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处置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全
部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过户或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特殊情形下权益的处置

    (一)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规定取
消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1、重大违法违规。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劳动合同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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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贪污、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其
劳动关系。
    2、竞业禁止行为。持有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后出现违反竞业
禁止行为。
    3、持有人合同期内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
    4、持有人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的。
    5、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的。
    被取消参与资格的持有人对应份额的股票转回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该部
分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一并
转回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如取得现金分红则退还公司。具体事宜由管理委员
会决定。
    (二)职务变更
    本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三)退休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
作变更。
    (四)持有人身故或丧失劳动能力
    当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身故,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可依相关规
定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五)未达到考核标准或存续期内离职
    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中设立的考核标准,当综合考评为 S(不含)以下时,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持有人实际获得其份额所对应权益的 0%;当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且存续期尚未结束时,持有人离职的,不予以分
配其份额所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上述规定而被取消参与资格的持
有人对应份额的股票转回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该部分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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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一并转回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如取得现金分红则退还公司。具体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持有人,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
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
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
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
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
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
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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