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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旭电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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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
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
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
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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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
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3:30 在日月光集
团总部 B 栋 1 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169 号 B 栋 1 楼)召开,召开
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
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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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0 年 4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享有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股东及其授权代表的情况以及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47,938,48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9.5140%。


     3、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依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
信息。投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747,938,48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9.5140%。


     2、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1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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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3 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4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5 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6 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7 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8 关于 2021 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额度的议案;
     2.9 关于 2021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2.10 关于 2021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2.11 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12 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1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14 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2.1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16 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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